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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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属于离婚中的疑难问题,涉及“离婚后被负债”的社会热点问题。法律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法学界通说认为,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其范围主要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中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实践中还要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三、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的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四、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五、夫妻双方对婚内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前提是需要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六、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