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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

(2014-01-22 18:57:07)
关于精神损害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是关于体检与患者后期患肺癌,法院判赔所谓的"精神损害",其前提是建立在医院行为无过失的基础之上。实在令我不解,个人以为作为有限义务必须是过失造成的精神损害,才能获得赔偿。
    "精神损害"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痛苦,其表现形式为:遭到某种事故产生严重的恐惧和震惊、致残与毁容而产生的巨大羞辱感、无法继续以前的生活方式产生精神方面的异常等等。当然存在非人身伤害侵权案件,比如侵犯隐私、胁迫等。
    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首先要考量其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是由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及其恶劣程度所决定,同时被告的心理状态同样也决定了原告精神损害的真实性。这是确定原告是否真正造成精神损害的首要条件。
    过失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有在原告所受精神损害却属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通常要根据客观的标准来进行判定。
    从以上所述,个人以为这个案例所判赔的精神损害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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