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judge makes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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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比较法 |
分类: 类一:法论 |
作者:林杰
重新翻过《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被普通法法官们极力推崇的演讲集,从来都是摆在“法学经典”的书架上。卡多佐法官的个人声望使无数往来者难以望其项背。我思考了眼前这本由苏力教授翻译的中译本,从貌似浅显的道理中发现了卡多佐法官永恒的智慧。
“司法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这一后来被奉为普通法准则的金律就是卡多佐所要论证的。在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院的初阶课上,我所写的第一篇论文,就是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普通法法官所要具备的心智远远要高于大陆法系的同行。越是不断地搜罗普通法的资料,越是发现法官的影子无处不在,女老师不断强调的那句“judge
makes the law “,在我心中逐渐清晰。在每次身心俱疲地浸淫于case
law的年鉴之后,都有一阵淋漓畅快的舒适感,恰如运动一场挥汗如雨的快乐。为了理解卡多佐,还要翻阅布莱克斯通、马歇尔、霍姆斯、波斯纳等大法官们的著作,他们的判决书洋洋洒洒,不但说理透彻,而且文采靡然,足以为才子。有比较,才有新发现。为了起底大陆法系,就要追溯到罗马法,从查士丁尼时代的五大法学家入手,进行细细爬梳。无疑,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形成也有不少影响。
卡多佐在这本书中,揭示了法官断案主观辨别过程,受制于哲学、社会学、传统、历史等因素。法官作为主观意识的个体,应该摒弃偏见,综合权衡各因素,最后达致正义、社会效用统一的彼岸。卡多佐的分析中带有浓郁的实用主义味道,这也彰显了美国司法体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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