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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息不是我获得的第一手材料,所以以下文字分析可能因信息真是程度受到影响,在此提前说明,本文信息来自2013年10月25日【金牙大状论坛】第二期活动之《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探讨媒体监督与犯罪的界线》,如果出错也算拉个垫背的,减轻点责任,需要说明的是,25号是陈广洲尚未交待犯罪事实,新快报呐喊请放人的时候,我们拿那时的信息说事,更有价值。
何为本案程序正义,简单概括说,就是公安机关是否依照法律规定抓人,咱们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涉及到刑事拘留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我们把相关法条列举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
1、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零六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2、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3、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三、概括起来,刑事拘留大概的基本程序为:
1、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2、出示拘留证
3、拘留原因与拘留处所通知家属或单位。
4、24小时内询问。
以上的两部法律法规基本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办案程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要在抓捕陈广洲过程中,只要遵从了这些法律规定即为合法。我们接下来分析的就是公安机关是否依法。
四、抓人当天情景
以下是新快报记者介绍的案情:2013年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事。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约见地点,结果遭长沙警方带走。据陈永洲妻子称,当时现场有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亮出证件以及一张A4纸(快速晃过,纸上内容并未看清),称陈永洲涉嫌犯罪。随后,陈永洲便被带上一辆湘牌奔驰商务车,迅速离开广州。当天上午11时许,陈永洲妻子将情况反馈给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介绍案情内容说明了几个事实:
1、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事,这里新快报回避了广州警方,而只说警方,为何可以认定是新快报所在地警方呢,因为想要了解陈宅失窃事不可能是外地的长沙警方,只能是当地的广州警方。
也就是说,长沙警方到广州抓人通知了广州警方,并得到了广州警方的协助和配合。这也解释了跨省的合法性。
2、据陈永洲妻子称,当时现场有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亮出证件以及一张A4纸(快速晃过,纸上内容并未看清),称陈永洲涉嫌犯罪。我们可以想象到,那张A4纸一定是拘留证。理由,第一,从长沙到广州没有居留证那就是私案,这个年月,这个舆情下,抓的是记者谁敢,图啥?所以拘留证这个手续不会少。第二,没有居留证广州警方也不缺心眼怎么会协助抓人?至于说没看清,这点不可信,这是正大光明的事,无需偷偷摸摸,况且拘留通知书也是要给家属的,这时候没必要也不会作假,这是有准备的抓捕行为,不是偶遇。
3、拘留原因拘留处所以及24小时询问以及随后的各个程序,目前没有质疑,相信在全国的鸡蛋里挑骨头的状态下,也不会质疑这些问题。
综上所述,警方在抓人过程中程序是合法的。
4、还有一个实际不是程序问题的问题,就是那辆商务奔驰车属于报案单位的问题,这点得到较多质疑,潜台词是猫腻。实际上这辆车属于征用,法律依据为警察法第13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的人试图证明警察用车不合法而曲解这条法律,他们认为必要时一定是紧急情况时,这个就有点想当然了,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解释的,不值得反驳了。
5、人们质疑比较多的另一个非程序问题的问题是先抓后审,是这样吗?确实有这方面的嫌疑,问题出在警方通过新华社发布的陈永洲涉嫌的犯罪事实上: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在没有发布这个事实之前,警方刑拘的理由是:损害商业信誉罪,而且一个刑案的步骤基本是报案,立案,侦查,获取证据,锁定嫌疑人,抓捕,刑拘,所以警方以涉嫌损害商品信誉罪刑拘陈,我相信一定会有充足的证据的,理由同拘留证,现在警察对记者和律师都打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充足证据,谁敢捋虎须,民意汹涌,陈案也不例外。
但是,警方一发布陈三条,我也怀疑警方先抓后审,有罪推定,如果仅仅按照警方发布的三条,陈不但无罪,而且无责,我在微博里多次提到,新闻失实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记者为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如果仅仅陈三条,警方抓人,然后审出其他罪名,再批捕,这就是典型的先抓后审,严重违法。本案要想定罪,不是简单失实,而是一个收取钱物,一个故意捏造,这才够罪。
也就是说,陈三条在整个案子中是一个极大的败笔,很多律师也看到了这一点:
律师肖海峰:初步认为,长沙公安办案程序违法,而且办不下去。长沙公安发通告,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侦查机关不得向当事人、证人披露案情。这种通告,就是违法透露案情。通告中认为陈永洲捏造了三个事实,调查过程中没有向有关部门核实,属主观臆断。很明显,主观臆断和捏造事实不是一回事。这是相互矛盾的。5.13个亿广告费和招待费,已经证明是笔误。财务造假,如果真要查下去,上市公司有不造假的吗?从新华社的通告来看,就是不能构成这个犯罪的。因为全部都是他的主管臆断,主管臆断不是捏造事实,而是一种主观判断。此罪是要求直接故意,捏造事实!
成尉冰律师:通告写成判决书了!公安有什么权认定事实!只能说涉嫌。这种通告正是反映了公安有罪推定,抓人入罪的思维。
对于本案的看法律师中是有高手的,这不是讽刺,而是有限信息下的判断,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杰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本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事实一定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捏造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记者在没有消息来源情况下,凭空捏造出来的,第二种是明知消息来源虚假仍然积极报道的。对基础事实的主观判断,本身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看法,属于意见,而不是事实,因此不构成捏造事实。从长沙警方的报道来看,三点所谓捏造的事实都是一种主观臆断,是一种判断,是一种意见,根本不是事实,如何捏造?所以,记者是无罪的。
峰回路转的是央视新闻,陈广洲交待收钱捏造事实,如此,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无疑,结合刑拘理由,并不存在先抓后审情况。至此,本案水落石出,尘埃落定,法律人不愧是法律人,他们果然不再质疑此前的质疑了,更多的开始质疑央视新闻的采访权,陈广洲的隐私权,陈广洲脖子是否有伤等与时俱进的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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