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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道的节点选择

(2013-10-28 09:10:16)

央视实际上是在刑事拘留后这个阶段介入采访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避免猜疑,尤其避免一些法律人睁眼说瞎话,并获得了警方与陈记者的同意,试想,如果仅有警方的采访而无陈的采访,那批人会有怎样的质疑和说辞,可想而知,两头堵是一些人搅水的不二法门。

 

 关于媒体应该如何报道刑事案件,这是一个大问题,很多记者都茫然无知,加上我们目前复杂的舆论环境,让媒体觉得报道也不是不报也不是,其实涉法节目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节目,这里面也是有很多学问和技巧的,新快报陈记者这件事,因为央视采访了嫌疑人,而收到了诸如侵犯隐私权以及记者采访权的非议,实际上这是有人故意搅水的表现,也是不专业的表现,我以前曾写过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节点选择的文字,翻出来,供批判,也算是对央视采访质疑的解答。

 

一个刑事案件从案发到判决,中间要经过很多程序,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程序都是能够被报道的,如果新闻媒体不懂得这些法律程序,对待刑事案件,想报道就报道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可报道的程序之外,很多地方是出于刑侦需要保密的。比如:《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正在侦察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为国家机密。鉴于此,媒体记者应该明确,一个刑事案件应该选择程序上可报道的节点来报道。

一、       案发

(一)案发现场的报道,原则上与公安司法工作无关,记者可以进行报道,比如某处有人被害,报道案发注意事项是,不要侵入警方警戒线,不要干扰警方提取证据,记者有记者的工作,警方有警方的工作,互不干涉为好,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有本事的媒体,可以跟随警方进入现场,警方禁止进入的,还是听从为好。

(二)早于警方到达案发现场的,尽量在外围采访拍摄,不要破坏证据,并且最好协助警方保护现场,是证据免于被损毁,这样,一显专业,二显经验,三与警方保持良好关系,警方不是敌人,理论上与媒体的利益是保持一致的,都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该将警方视为敌对,这样思路,难做好记者。

二、       刑事拘留

(一)在刑事拘留之前是警方的侦破以及抓捕阶段,但是在没有得到警方同意的情况下,媒体不该擅自挖空心思抢独家,即使记者已经拍摄到现场,也该跟警方的步调一致,防止破坏警方部署,打乱侦破思路,使嫌疑人得到口风而脱逃。

(二)在警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报道,警方同意,意味着此案不会再有新的警情发生,也不会再有其他意外可能,有的时候需要协助警方,比如通缉令的发布,比如一些便于抓捕的设计,比如监控录像的发布,某种程度上,媒体是协助警方破案的工具。

(三)刑事拘留阶段是可以报道的节点,警方会有刑事拘留通知书与刑事拘留的理由,这样便于媒体了解案情,避免无端猜测,以免侵权,刑事拘留阶段可以报道还有两个理由,一个是报道具有可能性,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有一联需要告知家属,那么记者有可能从非警方处获知此信息,另一个,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属于国家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媒体报道失实,那么也因此通知书的特殊性,而使媒体免责。

(央视实际上是在刑事拘留这个阶段介入采访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避免猜疑,并获得了警方与陈记者的同意,试想,如果仅有警方的采访而无陈的采访,那批人会有怎样的质疑和说辞,可想而知。)

三、批准逮捕

(一)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职能,是在警方做好前期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之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实际上是一个案件为了确保不出现冤情,而多的一道监督审核功能,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之后,这个刑事案件就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从法律上讲,这时候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就由公安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身上。

(二)批准逮捕也会有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这个在某种意义上和刑事拘留通知书是一样的情况,能够有效获知信息以及侵权之后免责。

四、       审查起诉

(一)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是可以采访的,当然前提是检察院同意接受采访,这时候的采访因为离一审的时间越来越近,有的案件恐怕会沉没在人们的记忆中,所以审查起诉后的报道基本上是法庭一审的预热,一般情况下,这个阶段没有什么新的变化,基本上是重复批准逮捕所使用的事实和理由。

(二)这时候是可以提前看到起诉书的,这是将来走上法庭的公开的内容,提供的信息更有针对性,对于媒体抢新闻可以,实际上这些信息与一审得到的信息是一致的,对于一些没有多大影响力的案件,这个阶段的报道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三)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要用媒体审判来取代法律审判,不要形成对案件的歪曲理解和错误引导,以干涉法院的最后审理,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有些媒体为了某种利益,确实在这方面做了不好的表率作用,这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五、       一审

(一)一个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上法庭开庭审理,这是哪个媒体都不会放弃的内容,媒体记者尽管可以采访,但是在法庭上如果没有法院同意是不允许拍照和摄像的,这个需要记者特别注意,这个也是新闻纪律,合理不合理再论,在没有法律调整的情况下,这点就该不折不扣的执行,所以记者在采访中真正的有实际意义的禁区只有法庭。

(二)法庭上的程序记者需要了解,媒体报道基本上按照这个程序报道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只是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媒体一定要采用法院认定的事实,即判决书上“本院认为”之后部分,而对于报道公诉人以及律师的言论要本着客观和平衡的原则,某种程度上,在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是两个平等的主题,媒体不能厚此薄彼。

(三)一审的判决书,媒体可以使用,这是最保险的新闻报道内容,而且一审的判决书绝对会对记者了解案情提供最佳的帮助,提供很多新闻线索,以后记者丰满案件报道,对于准确客观的报道案件有极大好处。

(四)一个刑事案件,实际上的终结是刑事判决书,记者应该学会阅读判决书的习惯,判决书中学问多多,对于媒体报道好处多多。而且,即使审判是秘密的,那么判决书也是公开的。一个案刑事件,离开判决书,这个新闻肯定是失败的。

六、       二审

(一)这也是一个关键的新闻报道节点,正常的刑事案件到二审就终止了,中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身制,二审判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接下来就是生效,有期徒刑的会收监执行,如果是死刑案,那么就会进入死刑复核这么一个程序中,随后就开始执行。

(二)二审会面临一个对一审的改判问题,如果一审判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那么媒体要记着,如果一审已经做了有罪的报道,这时候需要做一个与二审判决相一致的无罪报道,这样尽管媒体对一审的报道是失实的,但是因为报道的是法律文书,又做了更正,所以媒体不承担责任。

 

结语:

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应该选择这些节点,除此之外,除非公检法方同意,否则不但报道无意义,有时候也会应为媒体的不适当与过度介入而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审查与审判,对于这些节点的选择,在这个法律程序顺序中,节点越往后报道,媒体安全系数越高,所以遇到新闻,沉一沉稳一稳,很多新闻不是不让发,而是要稳妥的选择有效节点发布出来。

法治新闻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记者懂得法律,熟悉法律规定,熟知法律的程序与实质,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大问题,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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