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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盗窃手机判十年案件分析

(2012-07-03 10:54:19)
标签:

杂谈

 

保姆盗窃一个诺基亚vertu手机,被判10年,这在网上引起了很多的争议,人们纷纷议论,盗窃一个手机,判这么多刑,应该吗?这个问题该怎么看?

 

一、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1、  盗窃的手机到底值多少钱?据失主介绍,这部手机价值6.8万,而且有发票,相比这个证据不会有假,也就是说,保姆盗窃的是价值6.8万的财物,这点想必也无人质疑。

2、  如果盗窃价值6,8万的财物,该判多少年?依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10年以上徒刑。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张盗窃手机价值6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张的盗窃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处以10年重刑。也就是说,法院判10年还是从轻判决的。

 

二、为什么争议那么大:

1、一个是使用6.8万的雇主,一个是月薪1800元的保姆。两个阶层对比强烈。

2、贪污受贿价值比这个案件多得多的,很多也没判这么重刑。

3、雇主欠薪是导致盗窃案发生的原因。

怎么看争议?

1、有钱就有错吗?就该被批判吗?本案中的受害者就该倒霉吗?没钱就该偷吗?所以这个观点与本案的盗窃罪无关联性。

2、不同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同,对于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不同,懂点法,这点就不是问题,两个罪名没有可比性。

3、欠薪与盗窃案无关,这个检察官已经说了。

 

三、重罚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中法发回重审,理由部分事实不清,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1、对于手机价值认识错误问题,2、涉案手机价值鉴定问题3、是否自首问题。

怎么理解这三个事实不清,请注意,是事实不清而不是事实错误,那么事实清晰的结果会是怎样呢?从不变到大变都有可能,如果按照指数的话,现有法律判决为100的话,那么,事实清楚,可能是从100到0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查清事实而没有变化,也是可能的。

这能说明啥?可能还会判决10年。

 

四、失主是缺德吗?

本案因为记者采访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在失主欠薪问题上涉及到两处,一个是保姆说因为欠薪才导致盗窃,如果给新则还手机,还有一个是检察官说的,没有证据证明欠薪,另外欠薪与盗窃案无关。

怎么理解欠薪?因为信息不全,所以我们只能假设,据保姆说欠薪44天,有两个可能:

1、是真正的恶意欠薪,有钱就是不给。

2、是根据劳务市场规则,他们雇佣保姆时合同约定,压薪半个月或其他时间。而欠薪说只是保姆的借口。

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这么分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1,那么失主被骂活该,确实冷血,缺德,保姆更值得同情。但是另一种可能,如果是2呢,那么这个失主岂不是冤枉,契约时代,严守契约何错之有?何来缺德?

网民不该选择两个可能其中的一个而对另一种可能视而不见,这可能在逻辑上会犯错误,当然了,如果求证后确实是恶意欠薪,我愿意同大家一起骂,但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贸然骂人,可能会伤及无辜。

 

五、本案会是什么结果

上级法院的三点指示确实是本案的关键点,想做文章也只能在这三点上去做,其他的都是说说而已,都是非理性而没有意义。

 

1、  关于认识错误问题,这点我看希望不大,有律师建议参照天价葡萄案,其实两案没有可比性,天价葡萄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有的只是分析的价格,那么这个价格的权威性价值就会大打折扣,而手机是明码实价,商场里就有,发票就有,这个无法改变。还有就是,认识错误不等于被盗物品价值降低,假设梵高油画被盗,价值几千万,小偷抗辩说不知道这么多价值,以为就值200块,这显然不可以。与此案相同的是盗窃10块钱加一个LV包,你说我不认识LV,而认为只偷了10块钱,可能吗?

2、  关于自首问题,法院在一审没有确认,我看理由比较充分,因为案发后,失主报案,警方是根据监控录像直接找到手机找到人的,直接带到局子里,交代,供认不讳,如果这也可以认定是自首,那么就牵强了,如果这样都可以认定自首,因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那么法律无形中就降等了。

3、  本案唯一可以做工作的地方是手机价值问题,这也是一审法院存在问题的地方,这个手机购买花6.8万,没错,关键是被盗时还值多少钱?按照司法解释,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如果保姆能够改判,也是这点上发挥作用。如果能鉴定到10000块,那么本案就可以判三年而判缓刑,这是最理想的。就是一审法院会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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