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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劣习(二)

(2012-06-28 1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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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二、歪曲观点

 

逻辑学里有一个稻草人谬误原则,主要表现在歪曲对方观点,把对方的一个正确的正常的没有问题的结论,歪曲成便于攻击的,容易打倒的,容易取胜或者占于上风的观点,就如同塑造一个吓唬鸟的稻草人一样,稻草人是不堪一击的,歪曲观点,起到的也是同样的作用。稻草人谬误一般不是无心之过,而是故意为之。

 

《“距离不远”的醉驾免刑离法律渐远》(2012年06月20日《**晚报》)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假设“驾驶距离不远”就可以免于刑责,这样的奇迹无非是法外开恩的一个豁口。一旦这个“弹性漏洞”弄成既定事实,不难想见,各地司法部门会循着“驾驶距离不远”的路径,找到更多的“黄马褂”:譬如醉驾的时候没有抢劫,社会危害不大;譬如醉驾撞伤人但未致死,也算影响轻微……至于500米还是5公里算“距离不远”,更是无限度的自由裁量——再说,既然醉驾都平安了,酒驾又算多大的事呢?

这是某报一篇文章中的两段,其中一段,引用于《中国青年报》,这两段文字有什么问题?其实问题在于八个字:“免究刑责”和“免于刑责”,这八个字什么意思?咱们还是看看媒体的理解吧:我们不去妄加猜测,用他们自己的论据证明他们自己的观点为好,还是这篇文章中的文字: 

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这样明晃晃的违法行为竟然能在司法程序的眼皮子底下全身而退。相信侥幸酒驾和将要醉驾的司机,看到这样的新闻无不欢欣鼓舞,至少,是少了些后顾之忧的。你看,虽然全国整治酒驾、醉驾很吓人,但只要“驾驶距离不远”,不仅刑责免了,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等一般罚则都免了。

现在我们应该清楚了,在媒体理念中,免于刑责,免究刑责,等于全身而退,等于刑责免了,也是八个字,说白了就是没事了,就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是这样吗?不是的,这是一个稻草人,免于刑责,免究刑责等于全身而退,等于刑责免了,是媒体塑造出来的一个稻草人,是稻草人谬误。为什么这么说?

 

1、法院的判决为:免予刑事处分,而不是免于刑责,免究刑责,他们有什么不同?差别大了。免予刑事处分也是一种刑罚,举例说就是1减1等于几?答案等于零,但是你要是空着,不写零,可以吗?当然不可以。这就是免予刑事处分与免究刑责的差别。

2、刑法包括两部分:犯罪和刑罚,我们平时所说的“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靠法律来规定,就好比,为啥有人死刑有人判三年有人可以缓刑,都是根据刑法的量刑原则来决定的。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说白了,就是法院认定他犯罪,但是不用服刑,也可以理解成犯罪的程度问题,最大程度的犯罪时死刑。

3、从法律后果来看,免予刑事处分因为也是犯罪,只不过是不用服刑的犯罪,那么他与那些被判处拘役的醉驾者或者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并无性质分别,他们都是罪犯,只不过有人要在监狱里服刑而已,而是不是罪犯看的不是是不是一定要服刑,而要看法院是否判决有罪。

4、因为免予刑事处分是不用服刑的犯罪,所以他与其他罪犯并无区别,同样会在今后的就业、出境、申请银行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比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对醉驾行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约束。对于这个引发高度关注的条例,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曾对媒体解读称,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有醉驾记录者不得担任律师法官警察等,也不准录用为公务员,因醉驾要追究刑责,这意味着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公职,党员还会开除党籍。至于是否执行,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5、醉驾免予刑事处分早有案例,深圳的案例被如此炒作,也是别有缘由的,当然,这需另案处理,其实早在2011年6月3日,“醉驾入刑”刚满一个月,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就在新疆诞生,所以这不是新鲜事。

 

综上所诉,法院的判罚并无不妥,之所以在媒体上引发那么大的争议,是因为媒体歪曲了免于刑事责任的原因,媒体认为免予刑事责任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就是不算犯罪,媒体认为,一个人被免予刑事处分就不是犯罪了,就还是一个正常人了,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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