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劣习(一)
(2012-06-28 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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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断章取义
断章取义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故意,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来愚弄人,是为了证明自己论点而选择证据,是一种倾向性的外在表现,断章取义有违新闻公正客观原则,同时它又是迷惑人的,是一种局部真实,局部真实就意味着还有其他局部是不真实的,所以尽管看起来是真实的,其实是不真实的,并且因为看起来的真实,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顾客受伤 家乐福答应赔偿却反口》(2012年6月26日《**晚报》在一起顾客与超市纠纷的新闻中是这么写的:
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姜万鹏律师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环境及相关设施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如顾客在该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营业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安全事故发生,营业场所在责任范围之内,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媒体在引用律师说法时,就做了断章取义的做法,媒体为了证明超市的责任,将《侵权责任法》的法条做了部分处理,其中法律原文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媒体上出现的却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几个字从报道上不翼而飞,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类似,也强调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缺少了这几个字,就意味着,本来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民事纠纷,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一下子就变成了,第三人侵权的责任也是由超市承担,这样一段章,那么超市的责任就无形的被强加了,那么媒体的矛头指向就非常清晰了,就是指向超市,这样的报道难说公正客观。
媒体可能会说自己冤枉,因为法条是律师说的,当然媒体可以把责任赖在律师身上,但是依我看,媒体还是难辞其咎:第一,律师与此事件无关,他引用法条不会也没必要做选择或者遗漏,第二,律师的专业,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第三即使律师出现失误,那么媒体在引用的时候也要有核实的义务。一个法条举手之劳,不是难事,第四,律师在说法条的时候通常会严谨的查阅法条,然后告诉记者出处,但是很遗憾,新闻报道的结果是偏偏漏了这一句,而这一句还至关重要,所以有理由相信,这句话是有人故意遗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