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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受伤新闻,应该怎样报道?

(2012-06-27 09:26:09)
标签:

文化

 

案例:(辽沈晚报6月26日,新闻片段)
    6月21日,夏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文化路店购物,买了很多东西,在超市3楼结账后,推着满载的购物车乘坐超市自动扶梯下楼,“到了扶梯的出口了,却出事了。 
    夏先生说,正要下扶梯时,购物车的前轮突然“打横”,卡在了自动扶梯的凹槽里,购物车说啥也推不下扶梯了。
    可是自动扶梯仍在滚动,后面的顾客却涌了下来,“那天人还特别多,我后面的人推着购物车直接撞到了我的腰上。 ”由于惯性,夏先生的身体又撞在自己的购物车上。几秒钟后,夏先生终于将自己卡住的购物车推下扶梯,却感觉腿特别疼。
    挽起裤脚一看,“膝盖以下撞伤了好几处,流了不少血,皮肉都粘在裤子上了。 ”在超市的监控录像里,完整的记录了夏先生受伤的全过程。

 

这是一个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部分,相对比较客观,我们可以就这些文字了解事发当时情景,事件描述的也比较清晰,文笔干练,现在问题是:这样新闻我们媒体究竟应该怎样做?

 

第一、心中了然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顾客在商场受伤,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但整体情况与以上两法差不太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心中了解这个事件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法律依据,那么我们就会大致判断出这个事件最终解决的结果,这也是法律的预测功能,只要依法,就不会太离谱,只要大致了解结果,那么事件处理过程就会胸有成竹。

 

第二、心中明确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什么?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一般有下列四种: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是指两个人私了,你情我愿,只要自愿就行。

2、调解一般是民间部门做中间人,做话事人,也是让双方自愿。一般是协商不成的调解,当然调解也不是必经条件,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调解,假设当事人一方认为调解可能不公平,他就可以拒绝。

3、仲裁是一种程序,实际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少用,也属民间性质,估计以后会大量使用。

4、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终极办法,也是最有效办法,最大特点就是与前三种办法相比具有强制性,法院生效的判决就要执行。

 

明确了以上两方面问题,我想这个新闻采访和写作思路就应该非常明确了,以上两个问题是记者采访前应该做的功课,如果懂法,可以熟练运用,如果不懂,则需要做功课,明确以上两个问题,接下来就好办了,其实需要解决的还是两个问题,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一,明确责任,第二,解决方法。

 

 

一、首先看责任,以上法律规定的明确,可就事实参照法律打出结论。

1、新闻中说:后面的顾客却涌了下来,“那天人还特别多,我后面的人推着购物车直接撞到了我的腰上。 ”由于惯性,夏先生的身体又撞在自己的购物车上。就受害人陈述,他受伤是由于后面的人推车直接撞到了他,也就是说是第三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找到了一个责任人。

2、夏先生说,正要下扶梯时,购物车的前轮突然“打横”,卡在了自动扶梯的凹槽里,购物车说啥也推不下扶梯了。 ”由于惯性,夏先生的身体又撞在自己的购物车上。几秒钟后,夏先生终于将自己卡住的购物车推下扶梯,却感觉腿特别疼。 这是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发现车卡住了,可以躲开车,避免后面的撞击,因为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是孩子,不知道躲,《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超市的电梯有卡槽,购物车有可能卡在卡槽里,另外,这种情况商场又没在明显处标识提醒注意卡槽和注意车距,有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37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合看这三方都有责任,那么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责任进行大致划分,只是这时候记者心里应该清楚,每方的责任是什么,因为如果遇到不懂法的人,我们需要向他们普法并提供法律依据,此案有一个简单之处就是受害人所花医疗费只有100多块钱,这样的费用相对处理起来简单,此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第三方直接责任人难以确定,可以在协商或者调解时将其责任均摊超市和受害人一方。

这个案件既然媒体介入,那么就是说明当事双方没能私了,媒体此时介入的身份是什么?某种程度的调解人身份,我曾写过一篇论文《媒体调解设想》,媒体可以作为社会力量,介入调解,以促进和谐社会之和谐,所以媒体的身份要清楚。

二、媒体在介入时,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与法律程序,就是我上面所引述的两方面,媒体在解决这样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几个观念:

第一,民事纠纷,双方权利平等,媒体不可偏袒一方。

第二,媒体是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

第三,媒体不是万能的,解决不了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第四,对于当事双方的诉求要善意,不可偏颇理解。

第五,以情以理以法服人,公正客观。

第六,引用法律条文不可断章取义和选择性。

三、家乐福这个新闻事件的理想化报道:

1、明确双方责任,前文已经分析。

2、为双方调解,分析利害关系。

3、达成协议,友好协商

4、协商不成,可建议双方诉讼。

如此则是一篇情理法渗透其中,理性专业的新闻报道,不但可以指导此案,也可起到类似案例的示范作用,新闻的传播功能也得以放大,也会发挥出媒体应有的作用。

四、媒体新闻问题:

1、倾向性强,完全站在受害者一方。对于超市方的过激言论没有交代出处,只是一家之言,实际与侵权事实无关,却起到了激发读者愤怒作用。

2、 胡经理强调,救死扶伤是超市应该做的,但是事后的责任认定只能通过法律认定。 这么说这么做没什么问题,但是却被记者理解成托词和借口。

3、律师解法选择性了,他漏掉了一段,不只是记者故意还是律师没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媒体报道就变成直接指向超市了。
附:新闻全文

顾客受伤 家乐福答应赔偿却反口

 

本报热线024-96006
    顾客在超市卖场的扶梯上受伤,当时超市人员代表超市表示负责,过后自称客服经理的人却对此矢口否认,并称不知道自己有什么责任。到底谁说了算?
超市扶梯上被卡 顾客受伤
    6月21日,夏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文化路店购物,买了很多东西,在超市3楼结账后,推着满载的购物车乘坐超市自动扶梯下楼,“到了扶梯的出口了,却出事了。 
    夏先生说,正要下扶梯时,购物车的前轮突然“打横”,卡在了自动扶梯的凹槽里,购物车说啥也推不下扶梯了。
    可是自动扶梯仍在滚动,后面的顾客却涌了下来,“那天人还特别多,我后面的人推着购物车直接撞到了我的腰上。 ”由于惯性,夏先生的身体又撞在自己的购物车上。几秒钟后,夏先生终于将自己卡住的购物车推下扶梯,却感觉腿特别疼。
    挽起裤脚一看,“膝盖以下撞伤了好几处,流了不少血,皮肉都粘在裤子上了。 ”在超市的监控录像里,完整的记录了夏先生受伤的全过程。
当场答应赔偿 第二天反口
    当时一名郭姓的超市员工上前帮助夏先生对伤口进行了紧急处理,在电话请示后向夏先生表示,超市负责报销夏先生腿伤的医药费用,“他让我先治伤,赔偿过后再谈。 
    夏先生说,考虑到这位员工的态度不错,自己的气也消了,自行去医院拍了X光照片并包扎伤口,“其实只产生了100多元的医药费用,到底要不要超市赔偿,我都还没想过。 
    6月22日,夏先生却接到超市一位女客服人员的电话,“她说对我在超市受伤表示道歉,同时称不能给予我任何的赔偿。 
    昨日,夏先生来到超市为自己讨说法。“对方态度十分恶劣,根本不搭理我。”夏先生说与超市客服部一位胡姓经理协商时,对方把自己晾在一边,“还指着我的鼻子,说我少扯没用的。”
客服经理:不知道有什么责任
    昨日下午2时许,记者随同夏先生再次找到自称客服部经理的胡浩。
    “我不知道我有什么责任,有意见可以走法律途径。 ”胡浩表示,超市的扶梯没坏,购物车也没坏,夏先生受伤“是他自己造成的。 ”所以超市没有任何责任。
    在夏先生受伤的扶梯口,记者看到一位超市人员站在扶梯口帮助下扶梯的客人抬购物车,然而夏先生说,21日自己受伤那天,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这事跟钱没关系,就算800万家乐福也赔得起。 ”胡经理坚称,夏先生受伤与超市无关,扶梯口帮忙的人也不是长期设置,“顾客多的时候,才去帮忙。 
    随后,记者表示要见一下超市的负责人或者值班店长。这位胡经理称,自己的工作流程里没有帮助联系上级的职责,并扬言店里曾经发生过死人事件,“死人的事也是我负责,跟店长都没关系。 
    对于之前超市工作人员对夏先生负责的承诺,胡经理表示无需找当时作出承诺的工作人员调查,“就算他说了也不算,我说了才算。 
    胡经理强调,救死扶伤是超市应该做的,但是事后的责任认定只能通过法律认定。
    昨日,在家乐福超市文化路店内,夏先生受伤的腿部已经结痂,但想到事发当天汩汩流出的鲜血和粘在裤子上的皮肉,仍然心有余悸。 记者 吕洋 
链接律师:营业场所有责任保障顾客安全
    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姜万鹏律师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环境及相关设施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如顾客在该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营业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安全事故发生,营业场所在责任范围之内,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姜万鹏表示,扶梯和购物车均属于超市内部硬件设施,其功能也不仅在于运输顾客,也应为顾客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扶梯没问题,购物车也没问题,但二者结合在一起有可能发生意外,是超市应该提前预见到的,“作为扶梯和购物车的所有人,超市应该考虑到发生意外的可能,但超市并未提前采取任何机动措施,给顾客造成人身伤害,超市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记者 吕洋

本文只属于新闻业务探讨,欢迎批评指正,本文无关作者职业身份动机,我希望辽沈媒体能够恪守新闻职业操守,公正客观真实准确,这是一种愿望,一种美好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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