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受伤新闻,应该怎样报道?
(2012-06-27 0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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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案例:(辽沈晚报6月26日,新闻片段)
这是一个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部分,相对比较客观,我们可以就这些文字了解事发当时情景,事件描述的也比较清晰,文笔干练,现在问题是:这样新闻我们媒体究竟应该怎样做?
第一、心中了然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顾客在商场受伤,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1、《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但整体情况与以上两法差不太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心中了解这个事件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法律依据,那么我们就会大致判断出这个事件最终解决的结果,这也是法律的预测功能,只要依法,就不会太离谱,只要大致了解结果,那么事件处理过程就会胸有成竹。
第二、心中明确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什么?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一般有下列四种: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是指两个人私了,你情我愿,只要自愿就行。
2、调解一般是民间部门做中间人,做话事人,也是让双方自愿。一般是协商不成的调解,当然调解也不是必经条件,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调解,假设当事人一方认为调解可能不公平,他就可以拒绝。
3、仲裁是一种程序,实际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少用,也属民间性质,估计以后会大量使用。
4、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终极办法,也是最有效办法,最大特点就是与前三种办法相比具有强制性,法院生效的判决就要执行。
明确了以上两方面问题,我想这个新闻采访和写作思路就应该非常明确了,以上两个问题是记者采访前应该做的功课,如果懂法,可以熟练运用,如果不懂,则需要做功课,明确以上两个问题,接下来就好办了,其实需要解决的还是两个问题,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一,明确责任,第二,解决方法。
一、首先看责任,以上法律规定的明确,可就事实参照法律打出结论。
1、新闻中说:后面的顾客却涌了下来,“那天人还特别多,我后面的人推着购物车直接撞到了我的腰上。
2、夏先生说,正要下扶梯时,购物车的前轮突然“打横”,卡在了自动扶梯的凹槽里,购物车说啥也推不下扶梯了。 ”由于惯性,夏先生的身体又撞在自己的购物车上。几秒钟后,夏先生终于将自己卡住的购物车推下扶梯,却感觉腿特别疼。 这是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发现车卡住了,可以躲开车,避免后面的撞击,因为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是孩子,不知道躲,《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超市的电梯有卡槽,购物车有可能卡在卡槽里,另外,这种情况商场又没在明显处标识提醒注意卡槽和注意车距,有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37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合看这三方都有责任,那么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责任进行大致划分,只是这时候记者心里应该清楚,每方的责任是什么,因为如果遇到不懂法的人,我们需要向他们普法并提供法律依据,此案有一个简单之处就是受害人所花医疗费只有100多块钱,这样的费用相对处理起来简单,此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第三方直接责任人难以确定,可以在协商或者调解时将其责任均摊超市和受害人一方。
这个案件既然媒体介入,那么就是说明当事双方没能私了,媒体此时介入的身份是什么?某种程度的调解人身份,我曾写过一篇论文《媒体调解设想》,媒体可以作为社会力量,介入调解,以促进和谐社会之和谐,所以媒体的身份要清楚。
二、媒体在介入时,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与法律程序,就是我上面所引述的两方面,媒体在解决这样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几个观念:
第一,民事纠纷,双方权利平等,媒体不可偏袒一方。
第二,媒体是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
第三,媒体不是万能的,解决不了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第四,对于当事双方的诉求要善意,不可偏颇理解。
第五,以情以理以法服人,公正客观。
第六,引用法律条文不可断章取义和选择性。
三、家乐福这个新闻事件的理想化报道:
1、明确双方责任,前文已经分析。
2、为双方调解,分析利害关系。
3、达成协议,友好协商
4、协商不成,可建议双方诉讼。
如此则是一篇情理法渗透其中,理性专业的新闻报道,不但可以指导此案,也可起到类似案例的示范作用,新闻的传播功能也得以放大,也会发挥出媒体应有的作用。
四、媒体新闻问题:
1、倾向性强,完全站在受害者一方。对于超市方的过激言论没有交代出处,只是一家之言,实际与侵权事实无关,却起到了激发读者愤怒作用。
2、
3、律师解法选择性了,他漏掉了一段,不只是记者故意还是律师没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媒体报道就变成直接指向超市了。
附:新闻全文
顾客受伤 家乐福答应赔偿却反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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