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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亮剑——开庭纪实

(2010-08-23 21: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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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8月22日中午,我乘坐8997号航班再次抵达内蒙古呼和浩特,此行的目的只有一个,要赢下这场草原之战。

 虽然来之前,我遭遇过陌生人的威胁,内蒙古警方也对我无中生有的“犯罪嫌疑”进行电话调查。我家人一致反对我维权,老是责怪我“惹这么多事干吗”,其实他们更担心的是我的安危,我年迈的母亲是老实巴结的农村人,也是虔诚的佛教信徒,她唯一要做的是为他“不听话”的儿子祈祷,她希望我能平安。而我仍是一匹倔马,喜欢我行我素。

 我比较幸运的是有贵人相助,在开庭前一天,通过相关领导游说,刘陆峰律师同意出庭帮我把握程序,但他要求对实体问题不置一言,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了,好比皇帝的新装,是谁都一目了然的。我提前订的从海口到内蒙的高价机票没白费了。

 8月22日晚温州商会由于较欣赏我维权的胆识执意要为我这个老乡及刘律师接风,我们回去后早早就睡了。23日一早就起来,重新整理了一下手里的资料,直奔赛罕区人民法院,哪知堵车,还挺远的!蒙古小伙把车开飞起来,终于迟到没超半小时。我们按照传票上写的来到法院五楼,要找九号法庭,突然看到旁边的十号法庭坐了好多人,我以为是另外一个案子也开庭,站在门口的有四名法警现场负责安全检查和维持秩序,他们知道我是徐财源后指着十号法庭说就在这里开庭了,我想可能是旁听者较多而改法庭吧。安检十分严格,这可能与我之前致信当地公安领导有关,我把手机、照相机全部寄存后进入法庭。刘律师说他是律师,该受礼遇,他的东西就没存。我坐在原告的位置,刘律师坐在原告代理人的位置,而对面坐在被告席上代表金宇集团出庭代理人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刘春东,我仔细一看,今天来旁听的居然有数十人,胸前都挂个牌,看样子,该是很有修养和有身份的人,让我感觉有点意外,不知道是慕名而来的呼和浩特股民还是好奇的金宇集团高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了,我读了一遍民事起诉状,旁听席和法官不断报以首肯,然后我向被告提交七份证据材料,被告律师对我的证据也没异议,我的证据证明了金宇集团2010年8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合法。因我提出被告新增提案无效,被告律师几次诱我入套,问我的案由是撤销还是作无效,称我的应作无效,并称是可更改的;我诉讼请求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离开这一主题,被告就能躲过一劫;还好刘陆峰律师在,我没有中他设的套。我们反驳称我主张提案无效只是一个环节,我的案由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的焦点无疑都集中在时间点上,而时间点又紧紧围绕大象创投5月17日提交的提案是否是有效提案。被告答辩意见称:“大象创投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5月17日,据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5月28日有11天的间隔,故该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的规定。”而我们反驳法律要求的是“提前”,而不是“间隔”。

 被告律师拿金宇集团章程为自己举证,称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章程的规定。而我质证: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与原告的指证是一致的,正好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而被告在已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称该提案于5月17日才收到,可见明显是无效提案,已超过了规定的5月10日,被告增加提案在前,延期开会在后,与章程相违背。被告律师又称按公司法,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规,而不是自已的章程;并称《公司法》规定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不是禁止性条款,意味着可以10日前提出,也可以10日后提出的,我被他蒙晕了,本来定了对实体问题一言不发的刘律师关键时候亮剑了,他指出被告律师是断章取义,指出,《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完整的规定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关键是“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一禁止性条款,刘律师的话,引起了旁听席的骚动,被告律师理屈词穷,法官以应全面理解法律为辞,适时作了了结,解了被告律师窘境。

 金宇集团方提出抗辩理由是通过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使提案和开股东大会的间隔有10天,与立法者要求提前10天的立法本意并无冲突,我方则认为,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亵渎,法律规定的是提前十天,你就不能延后十天,大象投资过了这个村,就不能再给一个店,你是先把无效的提案塞进表决的提案,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的,提案的无效决定了股东大会的违法,对方称这就涉嫌剥夺了大象创投作为股东的提案权,我方认为股东只能依法行使权利。

 我方和被告方争辩激烈,但法官认为从法律的理解来看,是很简单的事,法官可能考虑被告是知名上市公司,而此案被告败诉将影响很大,于是问我是否愿意调解;本来庭前刘律师是要我接受调解的,因为我不是为了钱,恰恰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如证明被告错了就行;但因庭审律师的不谦虚和断章取义,我没等刘律师表态,就果断地表态拒绝调解。

 为了金宇的案子不仅花一万多元,最主要的是我“浪费”了很多的时间,但我还是不惜一切代价和金宇集团较真,因里面的内幕太多。

 休庭后,法官称判决书改日直接快递送达,不劳我奔波。

 休庭后,被告律师谈了撤销股东大会的严重后果,虽然刘律师也有同感,并不赞同我维权的赶尽杀绝,但刘律师更多的是叹惜被告律师未循危邦不入的古训,在律师生涯中留下一个污点,并被媒体钉在历史上。我看着被告律师翻着几本厚厚的书,也羡慕被告律师有才,那厚的书都能读懂。

 整个开庭从九点二十左右开始,到中午十一点多结束,中间休庭了十分钟,总共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在这场号称草原的亮剑中我能否最终胜出还没有完全定论,但我需要证明的是要上市公司必须要严格依法,而且要上市公司必须学习尊重小股民。

 就结局而言,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二次威胁我的错误的介入和相关媒体、领导和股民的支持,是我不竭的原动力!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一定会上诉、申诉、抗诉!

 草原亮剑,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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