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合同解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2023-09-07 09:32:06)
标签: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

分类: 民法典实务

合同解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及后果实务分析(六)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一、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合同成立开始,存在于合同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只不过在合同成立和生效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合同成立阶段,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的拘束力,合同生效阶段,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力,不管是合同的拘束力还是合同的履行力都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意味着合同已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具备解除条件,可以解除。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的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关于依法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具备解除条件可以解除的其他理由,参见本人所写的《民法典合同成立未生效纠纷审判实务》一文,本文不再重复。

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合同是否一定能够解除?

一般情形下,当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则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双方为此诉讼到法院,人民法院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促进交易的角度,根据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来裁判合同是否解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例如,人民法院报(2022年)刊登的某融资租赁公司诉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津0319民初2725号,(2021)津03民终4868号】中,法院判决认为:“ 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应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和后果等方面,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解除权行使方式等审查违约程度是否属于显著轻微。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权予以适当限制。”

三、违约方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非金钱债务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实务中,如果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违约方可以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

例如,人民法院报(2022年)刊登的代某诉瑞星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1)川0107民初3256号】,就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而后消费的预付式长期性消费服务合同的解除问题,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单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

四、当事人仅仅达成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合意,但没有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约定,守约方在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权请求违约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中认为: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放弃与当事人的权益休戚相关,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作出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对赔偿损失主张的权利,合同没有达到实质违约的程度,但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律自无禁止必要,但解除合同原因仍然基于一方或双方违约,故即使双方在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没有就各自或一方的赔偿问题作出专门约定,也不宜认为当事人事后无权提出索赔主张。特别是,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还可能履行必要的财产返还义务,在返还和受领过程中不排除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形并非不可预见,故即便当事人在此前已达成的解除合同合意中没有对此风险作出约定或安排,也不能据此认为当事人已经当然地放弃了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合同纠纷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而对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或者误认为自己已经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赔偿损失或者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成不成致意见。此后,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起了诉讼或仲裁,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对方并没有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方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但是,因对方已经同意解除,故确认合同已经合意解除,驳回提出解除合同方赔偿损失的诉求。

此种情形下,该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宣布解除合同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

    主流观点认为:除了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其理由在于若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还可能会对现行合同制度造成重大冲击。

    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对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不具有法定无效的事由,且约定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相对方的利益时,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期限通知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行为来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例如:人民法院报(2022年)刊登的戴某诉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1)浙0105民初2595号,(2021)浙01民终7149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认定为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附有责任承担方式和提前通知程序的任意解除权约定有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提前通知并实际支付或承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其通知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