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023-09-13 16: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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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是主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均不能否认对其主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不同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强行干涉,没有商量的余地,合同解除是当事人对合法有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担保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一般情形下,当事人都会把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列入担保的范围,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依约承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民事责任,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法律亦无强行干涉之必要。故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表明,主合同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并不一定随主合同解除。在担保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应当尊重该约定。
主合同解除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和范围上均有所不同,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别。
主合同解除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在本质上属于合同义务,其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责任范围根据担保人的过错情况确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第三人提供提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综上,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合同义务。主合同无效必然影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责任范围根据担担保人的过错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