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合同解除的后果

(2023-08-29 19:11:34)
标签: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终止履行

赔偿损失

分类: 民法典实务

合同解除的后果

      ——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及后果实务分析(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依据《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

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意味着当事人免除了尚未履行的债务,这是合同解除后发生的首要的、最基本的后果。合同解除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再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债务。

二、就已经履行部分,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的方法。

合同解除后,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应当返还原物的一方当事人,须就原物在其占有期间所产生的法定或自然孳息,一并返还对方当事人。相应地,该方当事人就其取得、维护或保管该原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

合同解除后,原物不存在的,可以按合同解除时该物的价值折价返还。

审判实务中,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应当根据个案中具体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形下,对于具有以下性质的合同,就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采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其一,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或一时结束,而是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断地进行,有的甚至是不断重复相同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长期供销合同,供应水、电、气合同,等等。继续性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解除的效力只能向将来发生,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有效,不能恢复原状

其二,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例如劳务合同,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供的劳务,无法通过返还原物的方式来恢复原状

其三,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委托销售合同中,在受托人已经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合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还应当考虑合同已履行部分是否具有独立价值、标的物的特点等因素。 合同解除后,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例如: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因其中一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解除,而该批标的物又与此前已经交付的标的物相互依存,该批标的物因合同解除不需要履行,势必会导致此前交付的标的物对买受人毫无价值,此时就应当对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

对于标的物具有私人订制性特点的合同,一般也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方法。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是卖方按照买方的特别要求加工或生产的,合同解除后,就不宜返还原物,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支付价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即修理、减少价款等。

再例如,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三、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合同解除之前就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当等违约行为,相对方在合同解除时均有权请求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该种损失的赔偿,有违约条款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主张赔偿。

就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其一,合同因当事人共同协商而解除,且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免除了一方的赔偿损失责任,那么,协议生效后,该方当事人就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解除。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给对方造成更大损失,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并得到支持的,该当事人无需就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合同因根本违约或其他违约导致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违约方应就合同解除造成解除权人包括履行利益在内的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上述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在合同因根本违约或其他违约导致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的情形下,非违约方可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和其他损失,请求违约方赔偿。

其四,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针对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随时解除的权利,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被解除的情形下,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任意解除后,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只限于对方为履行或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出费用(信赖利益)。质言之,解除人只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由此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规定表明,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无论是因一方违约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而解除,还是因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行为而由双方合意解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情形下,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适用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解除权人可以依据违约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中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违约行为为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得根据约定不能认定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形下,守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已经超过了所造成的损失,就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就该款规定的 “损失”范围的理解,《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认为,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即: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