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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惑,双流机场安检仪到底违反了哪些规定?

(2016-10-13 10:38:02)
复函指出,根据国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他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范畴,为Ⅲ类射线装置。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明确规定,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使用单位应确定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正当性并严格限定其使用范围和对象,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

一条一条说吧。

先说说国家规定的豁免标准是什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A1.3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a)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听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l0uSv量级或更小;和 
b)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成都双流机场安检仪辐射量0.25usv/次,符合A.1.3.a条款。
b条款集体有限计量不大于约1人.av的话,需要计算的基础人数为四百万。

双流机场年客流量仅四千万,只有当双流机场内滞留人员中受到安检仪辐射人数达到四百万,才违反b条款。

另外,《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B1.2 公众照射
 B1.2.1 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里面清楚明确的规定了平均计量估计值的上限是1msv。
1msv=1000usv。
双流机场每次安检接受的辐射量为0.25usv
也就是说,你需要一年之内在双流机场照射4000次,才超标。
我能问一下什么工作需要一年安检四千次吗?

至于“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与“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这两条。
无论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还是《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里面我都没查到,也许是我不仔细,请大家纠正我的错误。

最后,我觉得媒体还不如从生产厂商在安徽合肥取得的许可资质入手,直接点草人家的资质不合法或者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当量超标。

因为0.25usv的辐射量,我真的找不到任何能够把这玩意列入对人体有害剂量的规定。
求达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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