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坠楼死亡”是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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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巴中“26岁女教师疑被丈夫施暴之后坠亡案”引起广泛关注,二人深夜打斗、警方未予立案等情节,引发社会热议。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该案做出官方回应:通过现场勘察、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等工作,警方认定何某坠楼身亡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结果死者家属并不满意,那么该案是刑事案件吗?律师基于网络资料带你分析案情。
一、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过世致人死亡罪
此认定较为清晰,认定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侵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需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网路资料显示,侵害人仅对死者进行了殴打,并未将其推下,殴打行为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充其量算为间接原因,故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而,以目前公开资料显示,尚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若有证据证明侵害人以言语鼓动、刺激受害人跳楼,或侵害人实施直接行为致使受害人坠楼则另当别论,这取决于现场实情,也取决于证据取证可行性,缺一不可。
二、本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定罪标准,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伤害后果是否达到轻伤标准,此为关键。根据公安机关通报资料显示“继而双方便在电梯内互殴,造成何某此前修补的一颗牙齿脱落”,行为认定(互殴),因果认定(造成),结果认定(牙齿脱落),是否构成犯罪就应该看这“一颗牙齿”是否构成轻伤,轻伤则为犯罪,轻微伤则不为犯罪。
依据自2014年1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本律师注意到,公安机关公告中仅就“尸体检验”,并未明确“死者生前所受伤害的程度”做出伤残鉴定和说明,本律师也认为在死者坠楼肢体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区分何为坠楼所致,何为坠楼前伤害所致进行鉴定有很大挑战,但从对生命负责、对法律负责的角度上来讲,还望公安机关予以重视,若能鉴定轻伤,则构成犯罪;若鉴定不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若无法鉴定属于客观取证不能,自然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以上拙见供司法实践者斟酌、参考。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