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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纠纷研究(精简)

(2018-11-09 14:54:32)
标签:

私募基金

基金投资者

基金退出

基金解散

基金赎回

说  


1、私募基金热潮逐渐退去,大部分私募基金已经渡过了募集、投资、管理阶段,接下来面临退出问题。

2、北京科宇律师事务王斌律师团队在工作中发现,“退出难”、“索赔难”是目前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问题,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固然有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也有监管迟滞的原因,但因为投资者不了解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理解基金合同内容、不能妥善行使投资者权利、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也是造成这种困难的关键因素。

3、为解决基金投资“退出难“、索赔难”问题,我们结合实际案例,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基金投资者退出纠纷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予以梳理,并提出处置方案。


正  


一、投资者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实务,以基金管理的“募、投、管、退”为顺序,对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总结,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


(一)募集阶段的重要问题


1、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基金推介对象是否特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是否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3、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是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是否进行风险匹配;

5、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完善的风险评级和匹配制度,是否按照制度进行;

6、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是否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揭示风险是否充分;

7、基金推介过程中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存在诱导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暗示、夸大基金安全性和盈利能力,是否忽略基金风险;

8、基金推介过程中所推介投资产品与基金实际投资产品不符;

9、基金推介过程中表述的基金期限及延期程序与《基金合同》不符;

10、基金推介过程中基金管理团队的介绍与实际管理团队不符;

11、是否严格遵守“静默期”的规定。


(二)投资阶段的重要问题


1、实际投资产品与基金推介过程中的所推介投资产品不符;

2、《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是否享有对重大事项的单方决定权,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约定是否向投资者进一步解释说明;

3、基金投资的投资标的价格是否与基金推介时的承诺价格差别较大;

4、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程序、依据是什么;

5、基金管理人是否对投资标的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


(三)管理阶段存在的重要问题


1、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2、投资者是否依据《基金合同》行使了知情权和监督权;

3、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是否采取积极行为,以降低、终止、挽回基金的经济损失;

4、基金管理经理是否发生更换,是否存在明显不具备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的情形;

5、基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基金管理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混同经营的问题;

6、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四)基金退出阶段存在的问题


1、基金退出是否存在延期问题,延期是否依照《基金合同》履行必要的义务和程序;

2、基金合同的延期是否受到法律、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发生不可抗力

3、基金是否存在可以退出投资但未退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此种情形的决策内容是否完善、决策依据是否完善;


总结: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募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导致基金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约、失职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处置方案


根据私募基金特点,在处置基金投资人退出纠纷时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


投资人应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会计师事务所行使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中是否适当履行管理责

任、是否做到勤勉尽职、是否依法依规展开调查,获取、固定相关证据,为维护投资人权利做好充足准备。

若发生基金管理人不予配合、消极配合的情形,依照《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提知情权、监督权诉讼。


(二)调解


在展开调查的同时或调查结束后依法与基金管理人展开调解工作,争取投资者权利的利益最大化,挽回投资人损失。


(三)仲裁、诉讼


不能及时达成调解,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维护投资人权益。


(四)举报


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等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针对性专项举报。



王斌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实务和研究工作,保护范围涵盖基金、信托、证券、股权、债权等领域。


作者:王斌  杨琴 张洪海  陈艳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2号楼2103

电话:010_63727886

邮箱:xingzhuvip@163.com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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