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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不能解决的问题

(2011-01-21 00:53:01)
标签:

新拆迁条例

保障性住房

补偿

征收

房产

分类: 地产随笔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应该说这次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取消行政拆迁,更是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的好评,但是条例中仍然有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一就是总则中规定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对于公共利益在条例的第八条中虽然有约定,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有人去打擦边球,尤其是第五款和第七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两条更容易让人钻空子。

第二就是第八条第五款中提到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问题。因为这些地段通常位于市中心区,但房子比较老旧,可能会存在三代人蜗居在10平米的小屋的可能,如果拆迁的话补偿将是个大问题。因为居住在这里的人们通常属于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交通工具通常依靠自行车或公交车,你把他的房子拆了,如果是货币补偿的话,那点钱根本不够在附近买房的,但如果买的太远的话他又没办法上班了。举个例子,比如说拆新街口的平房,如果一户有10平米,如果货币补偿的话按市场价也就能给个40多万,但这点钱在周边买个居室房连首付都不够,唯一能买的就是保障性住房,而保障性住房最近的可能就是苏家坨的经济适用房了,但从那到三环至少要两个多小时,大人上班、孩子上学都成问题。

所以说回来还是要多建保障性住房,多建位置好一点的保障性住房,以弥补政策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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