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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抄袭

(2016-06-13 19:53:37)
标签:

杂谈

前两天收到私信投稿,有读者认为去年发布、由李荣浩作曲的蔡淳佳的新歌《小眼睛》,和日本歌手平井坚 2003 年发布的《Signal》高度相似。

这两首歌的链接见此:

蔡淳佳《小眼睛》

平井坚《Signal》

我听完以后,发现两首歌的旋律、和声、段落基本重合(部分细节有微调),我认为两首歌存在着不正常的高度雷同,简单地说,就是抄袭了。

按理说该有谱子,而且我也有把乐谱打出来进行比对并指出雷同之处的能力。不过打谱实在是比较费时间(对于三十多岁的夹心层男人,时间就是钱啊)。前两天的宋孟君,这次的李荣浩,我实在没有精力再去一一打谱了,因为成本不允许。所以就让我省略一部分具体论证过程吧。


今天我想再认真谈谈抄袭:

首先抄袭的危害(侵犯原作者权益、打击创作积极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而非创作思想)、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既著作人合理利益,又避免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造成对创新及知识传播的抑制),都算是基础概念,有bu兴liao趣jie的同学请自行搜索,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抄袭」暗含着对主观意愿的判断(他抄了别人),而雷同是个事实判定,即不论你是否有主观意愿(也不需要去论证主观意愿),只要两首歌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重合,就可以判定为雷同,然后依据相应的标准判定赔偿额。所以即便你真的、真的没有听过周杰伦,但你写出了歌和《夜曲》高度相似,你也是要被判定为雷同并赔偿的。

这是合情合理的,判定一个人是否盗窃,从来不取决于被指控人的主观意愿——无论你再怎么声称你没干坏事,只要证据确凿就可以判了嘛。所以对于抄袭指控,即便无法论证你主观上有抄袭意愿,只要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雷同,那么就可以判定侵权事实成立了。例子就是 Beatles 的成员 George Harrison 在 1971 年被控其作品《My Sweet Lord》抄袭了 Chiffons 乐队的《He's So Fine》,经过了漫长的诉讼,尽管法院认定 Harrison 没有抄袭,但他有可能「下意识」借鉴了《He's So Fine》才导致了两曲极高的雷同。所以他只能支付赔偿了。

其实音乐人在创作歌曲时,都会避免和前人作品相撞车,就像所有人写论文要查重一样。著名音乐人李广平老师和我说过,当年他们这一辈音乐人在创作歌曲的时候,会邀请一帮朋友来家里听,一旦发现有相似嫌疑(还远达不到雷同程度)就会废掉重写。现在我的很多朋友写歌前也会用 SoundHound 之类的旋律检索软件自查。这种自觉性,不应该成为音乐人的美德,而应该成为所有创作者的职业底线。

我之前写过几篇分析抄袭的文章,以及澄清抄袭指控的文章,均得到了不少关注,也陆续收到了许多读者要求判定抄袭的投稿(比如前几天的宋孟君和这次的李荣浩)。但我认为判定雷同应该存在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不应该仅凭某一位或几位专家作出。因为没有客观标准的「专业」,一定会被利益所裹挟。

可惜的是,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专业判定标准。倒不是说我们没有专家能够有理有据地判定一部作品是否雷同——司法部会委托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邀请相关专家担任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而这些教授、专家、作曲家们有能力分辨出两首歌曲是否存在反常雷同(因为在日常的教学、考试乃至比赛评奖中,他们也能分辨出),但他们还没把这项技能提炼成客观、精炼、可以量化的标准。这就会导致抄袭指控的「一案一议」,增加判定成本(每次都要找专家)和判定偏差(不同人的判定标准有细微差异)等等……


作为一个学界晚辈(虽然越来越火但毕竟还资历尚浅),我谈谈我对抄袭界定方法的理解和心得吧。

首先,所谓「八小节雷同」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每八小节改动一个音,就可以在不影响听感的前提下让「八小节雷同」的标准不成立。就像论文查重一样,它判定的原理绝对不会是简单的「若干长度的字段重复」:那样的话,一个字的改动就可以逃避掉了。

那么歌曲的判定分析(不谈歌词),应该主要着眼的是:旋律、和声。

抄袭者可能改和声,但通常只改句中和声(或者加一个过渡和弦),不改句首和声、不改终止式

旋律有可能改,但它通常不会改跳进部分(因为跳进大多是好听的地方),不会改重拍位置(因为要和和声搭配)

所以当两首歌的一个段落(四句,通常是八小节、32拍)的大部分和声以及重拍旋律位置相同时,两首歌的雷同嫌疑就很大了。

当然辅助判断的视角还有很多很多,比如乐段、特征织体、主题动机形态、切分位置……等等等等(这里完全没法展开因为太多,所以根本不在意把上面这些基础的判定方法列出来)

把这些标准按不同的权重进行关联组合交叉,像论文查重标准那样,总是能够制定出一个高效可行易于操作的判定标准的。只要有人去做,一定可以的。

我也会持续关注&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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