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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 请 人:郑敏杰 男 汉族 330225196208045112
详细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13910612445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详细地址:石家庄维明南大街45号
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复议作出决定
理由事实:
申请人因被唐山市人民政府不作出关于有人伪造其公章的《信息公开的回复》,于2013-08月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发来补正通知要求:一是提供你的身份证原件;二是提出信息公开的证明;三是一式三份,编好目录;
申请人认为要求身份证原件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只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的都按照要求做了,并于2013-08-22邮寄,被申请人于2013-08-23日签收。
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身份证原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不符合其要求,也应该做出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综上申请人故依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裁决,望支持!
此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
2014-02-03
附:
一、被申请人的补正通知书
二、给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EMS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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