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通经致用的年代》 三十一 春秋决狱的技巧
(2012-12-23 1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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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年代行为疑罪零件 |
分类: 讲史(那些逝去的美好) |
在讨论春秋决狱的技巧之前,先看几个董仲舒判过的案例。
董仲舒判过的案例本来有很多的,至少有两百多条,编在一本《春秋决事比》中,可不知道为什么,竟然失传的。现在流传下来的,据说只有六条,也可能只有三条。这也让这个原心定罪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好象很难的样子,又变得容易引起误会。但不管肿么说,还是先看看这几条案例吧。
案例之一,这是一个真实的案子。甲没有儿子,在路上捡到个别人丢弃的婴儿乙,把他抚养成人,可没想到这个养子却给他惹来了祸事。某天,他的儿子慌慌张张的跑回家,对他说,爹地,我杀人。甲不相信,乙说,你看,这是凶器,这是血衣,我真的杀人了,官府会杀了我的。甲一时心软,就把乙藏起来了。当然,捕快也不是吃素的,没过多久,还是把乙抓住了,接下来,怎么判甲的罪,就成了难题。
按照商鞅的秦法,甲显然是有大罪的,甚至可以判连坐,按经过后来秦人比如吕不韦等人改造过的秦法,父子之间的包庇虽然也是有罪的,不过可以从轻。按萧何以秦律为蓝本的汉律,显然也是有罪的。而按后世的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问题是,儒家是讲“父子相隐”的,可问题又来了,他们不是亲生父子。到底算不算父子,法到底容不容父子之情,难哪,难。
如果当时是张汤郅都之类的“酷吏”断案,显然这个甲也难逃一刑。可现在是董仲舒。
董仲舒是这样断滴。
首先,甲乙的父子关系成立,因为虽然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抚养成人的事实,根据,不是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哦,根据《诗经》中的说法,“螟蛉有子,蜾赢负之”,连最弱小无知的虫子都知道收养关系等同于亲生,何况是我们人呢。
其次,既然甲乙父子关系成立,那么根据《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显然是无罪的。
最后,我希望这个案例能成为一个原则。
案例之二,这还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这回有个儿子乙,可他呢也可能是因为穷,也可能是怕麻烦,还可能是私生子,总之他把儿子送给丙。丙把这个儿子养大,而这个儿子乙则一直不知道自己是甲的儿子,还以为丙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可看着自己的亲生儿子在丙的家里长大成人,结果天天喊别人爹地,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某天,在借酒浇愁结果把自己灌醉之后,壮着胆对乙喊儿子,还对乙说,儿子,快叫老爸。平白无故被别人喊成儿子,当然很不爽,所以乙一气之下就抄起棍子把甲打了一顿。甲看自己的亲生儿子居然打自己,气得不行,就告了官。
这又是一个奇怪的案例,甲和乙究竟算不是父子呢。如果算,就是大仵逆,如果不算,既然没打伤,就算是民事案件,赔点钱了事。
秦法怎么算不知道,但如果碰到张汤郅都之类的“酷吏”,甲还是凶多吉少的。因为法家或“酷吏”断案,颇有几分“严打”或“打黑”的味道,相信从严从重处理案件,能让社会治安短期内好转。而事实上也的确能短期内好转,但长期内如何就不清楚了,反正董仲舒们说不好,秦就是因为这个亡的。按照后世的法律,乙和丙算是完全收养关系,甲与乙之间的父子关系应该是结束了,当然,也只是一个民事案件。好了,看董仲舒的吧。
董仲舒还是分成几段。首先,甲乙的父子关系已经结束,而且是他主动结束的,因为他在乙生下来后不久,就把儿子送给了别人,主动结束关系,而且他在乙的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到一点父亲的责任,光生下来,是算不上父子关系的,那不过是一时头脑冲动的产物罢了。其次,既然甲乙不是父子,乙显然不是大逆,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再看案例三,这同样一对爷俩的荒唐事。甲这次成了乙的儿子,甲的爹地乙与丙打架,丙拔出佩刀向乙的头上砍去,甲一看爹地要吃亏,手头只有一根棍子,马上抄起来向丙打去。说时迟那时快,只听得呯得一声,丙安然无事,刀子举在那里没有砍下去,因为丙也在纳闷自己居然没事,而前面的乙忽然不见了。这是神马招式?移形换位大法?都不是,两人往地上一看,乙被这一棍打晕了躺在地上。甲当时就傻眼了,丙当时就惊呆了,没想到他儿子居然帮我,难道他是我的儿子?周围围观人群当时就怒了,儿子不帮老子,还把老子打晕了,这还了得,当场就报了官。
这个案子该怎么判?纯粹以客观事实来,甲难逃一死,这显然也是大仵逆。董仲舒怎么说呢?
董仲舒说,首先,你们猜错了,不要以为我每次都会从父子关系着手,父子关系当然是毫无疑问的,我还没有发昏到怀疑甲乙不是父子,甲丙才是父子的程度。其次,虽然甲有伤乙的事实,但是你们要从动机着手,而不是从事实着手,动机是神马呢?在那个丙拿起刀向乙砍去的时候,甲真有伤乙之心,只要不动手,或动手迟一点就够了,他准头是差了一点,但心里还是想帮爹地的。最后,根据《春秋》大义,许止弑君是可以原谅的。许国的太子止在父亲得了疟疾的时候,好不容易向医者求来了一剂药,给父亲吃下,结果谁知那个医者是不个靠谱的,父亲喝了药之后一命呜呼,结果因此背上弑君的恶名,流亡国外。而《春秋》则认为,弑君的名声不可除,但结果却是可以原谅的。所以根据春秋大义,甲打伤乙,应该判无罪。
再看案例四,这次甲乙不是父子,而是夫妻。话说甲的丈夫乙坐着海轮去海外进行那奇幻漂流,可没少年派那么好的运气,船翻了之后,溺水而亡,尸首都找不到。过了四个月,乙还没有下葬,甲的母亲丙就把甲改嫁了——那年头改嫁非常稀松平常。有人就把甲告到了官府,说乙还没有下葬,两人的夫妻关系还没有结束,法律上是不允许这时改嫁的,甲就是私为人妻,要处以重刑。
这个案子慢说放到秦法,就是放到明清,甲的日子都不会好过,可她遇到的是董仲舒。
董仲舒说,首先,甲乙的夫妻关系有没有结束的,我认为已经结束,《春秋》上说了,夫人归于齐,为神马归于齐,因为丈夫死了,又没有儿子,归于齐做神马?改嫁啊!可见死了丈夫,又没有儿子,改嫁是天经地义的。其次,甲之所以改嫁,并不是自己跟别人私奔,或是早有相好,而是父母之命,对于父母之命,听从而已,哪里谈得上私为人妻呢。最后,我认为,甲是无罪的。
最后看一下案例五。甲这次是给一个武器库看门,可鬼迷心窃,从武器库偷弓箭玩,可也不知是因为武器库的弩机与弦分开放,他找不着,还是因为只对弦有兴趣,总之只偷了弦没偷别的。私盗军火,这还了得,换成张汤肯定活不成。可董仲舒说,私盗军火是不成立的,因为有弦无弓,根本不能用,当然有弓无弦也不能用,所以只是偷了个武器零件,而不是武器,他所犯的罪,只是监守自盗罪。
经过这几个案子,大概可以归纳春秋决狱的几个技巧。
第一,当事人的关系基于事实,或权利与义务。比如甲乙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父子关系,或人鬼殊途的夫妻关系。董仲舒的建议是,父子关系基于抚养事实,光生不养谈不上父子,没有生但是尽了抚养责任的,当然是父子,夫妻关系在一方死亡之后即结束,没理由自己都死了还不准别人改嫁的。
第二,根据主观动机而不是客观行为。比如虽然打了自己父亲,但动机是帮自己父亲,虽然改嫁,但动机只是听从父母之命。虽然动机还得根据行为来推断,但动机才是定罪的根本。
第三,疑罪从缓从轻。比如许止弑君,《春秋》。这与法家从重从严正好相反。比如好几个案子都判无罪,偷武器库的案子,虽然肯定是有罪的,但也从私盗军火变成了监守自盗。
所以从这几个方面看,与秦法比较起来,春秋决狱也许并不算法治的倒退,或者,还算得上一种进步。
但这又或者,是因为有了董仲舒,换一个人怎么样就不知道了。那么春秋决狱后来的命运又是神马样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