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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网约车管理还应“再紧发条”

(2019-06-22 00:43:34)
标签:

文化

分类: 和谐交通,和谐出租

——解读“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619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对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提出了法院的建议。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作为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2019年以来,共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

对于此次新闻的报道,可以说媒体的“无知”使得报道从题目上就出现漏洞,也使得人们在私家车搞运营和网约车上混淆了概念。

首先是私家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而不是有些媒体说的“网约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在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西城法院介绍私家车投保商业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法院在以案例说明时举例说,20181019日深夜,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件让我们看到几点问题,第一,从保险公司拒赔我们便知,黄某并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还是用私家车承接网约车业务,已经属于非法运营,也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法院的支持;第二,既然没有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也不可能拥有车辆的合法手续,人就更不知道是否是京人?而平台此时等于是“明知故犯”;第三,黄某出事当天共在平台承接了20多单业务,比我们正规出租汽车司机一天拉的活都多,难怪我们出租车司机们总说没活可以拉?第四,事故的时间是在20181019日深夜,也就是在滴滴两次顺风车案件和工作组进驻之后,平台还在为违规车辆派单,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那些“沉痛的反思”在利益面前“一钱不值”!

还有,在此次通气会上提到,对于顺风车通常情况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确实,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是国家鼓励的,也是北京市的相关文件予以支持的。但是我们要的是真的顺风车,是司机先下单,乘客有需求的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而不是之前乱象中的各种“顺风车”。

对于合乘出行的相关文件还应该对顺风车的下单管理进行明确的说明,免得被有些人钻了空子。

还有,面对通报会上指出的法院受理的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看,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们对网约车非法运营的现状还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私家车主不想上高额的运营险并为此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而另一方面还想从事网约车的运营,一旦出了人身事故谁来买单?

既然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对于私家车搞运营的拒赔,我们就该远离非法客运,同时对网约车的非法客运还要“上紧严管的发条”。

 以案说法:对网约车管理还应“再紧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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