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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勇律师:聂树斌案应依法启动再审纠错的相关法律问题全面分析

(2011-09-19 09:10:51)
标签:

聂树斌案再审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王勇:

聂树斌案应依法启动再审纠错的相关法律问题全面分析

北京王勇律师:聂树斌案应依法启动再审纠错的相关法律问题全面分析

作者: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家鑫案之后,李昌奎案波澜再起,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判决不公的空前的关注,最后,这两个案子都得到了法律公正的判决。这两个案子的讨论尘埃尚未落定,河北聂树斌案又浮出了水面,再次那么真实的展现在了公众面前,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和法律界人士的热切关注与讨论,呼吁再审声一片,讨论声不断升温,逐渐又有要再次上升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的趋势。然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尚未作任何回应,立案之路还遥遥无期。

我个人阅读了相关的材料报道后,根据现有的材料报道,我认为,此案极有可能是错案,聂树斌被判死刑极有可能属于冤案,此案目前已经疑点重重,必须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还公道于聂树斌及其家人,还公平正义与世人!

目前舆论呼吁声比较强烈,但是,就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程序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应该如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尚没有比较完整、全面的论述,只有呼吁,没有比较全面、专业的论述如何真正的去解决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法律途径,我们认为尚不能适应促成此案早日开启再审程序的需要,毕竟这是个法律案件,不能只凭热情,还要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才行。

作为一名律师,出于责任感,我觉得有必要撰写论述这些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文章,以期能够比较全面的阐述启动聂树斌案再审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应地解决方案,鉴于本人水平所限,仅作启动再审程序方面的一些简单探讨论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望业内人士及社会公众给予探讨、批评、指正,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为促成此案的再审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现在就涉及此案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途径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19948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

  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聂树斌被判处死刑。1995427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1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河北广平人王书金,王在向警方供述中称,自己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四人杀害。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在石家庄西郊的孔寨村附近指认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提到:这起案件早被当地警方宣布告破,被认定的凶手聂树斌也早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媒体遂以一案两凶,真凶是谁为题报道此案,引发舆论哗然。

20074月,王书金案一审宣判,王被判处死刑。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5年初,在获悉儿子可能并非真凶后,聂树斌之母张焕枝走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在多次向河北高院申诉无果后,聂母赴北京向最高法院申诉。至今未予立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现在的基本情况来看,本案出现了两个相互根本不认识、未曾谋过面的不同的杀人犯,杀死了同一个被害人,那么,也就是说,这两个被告人必有一个是真凶,不然的话,就会出现同一个被害人被杀死了两回的荒唐情况。

那么,出现了如此重大的疑点,聂树斌又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这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该案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再审,启动再审程序。但是,接下来,问题又来了,作为被告人的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也就是说如果再审的话,这个案子没有了被告人了,法律上能否进行再审呢?又该如何解决那?还有,王书金案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了,但是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二审至今没有出出判决,且王书金案中根本没有指控其强奸、故意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对此作出判决认定,也就是说王书金案的相关证据没有被从法律上做出最终的认定,能否影响聂树斌案再审中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认定呢?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起来。

我想从几个方面做一下论证;

一、        为什么要启动再审?

被告人王书金的出现,使得聂树斌案认定的相关事实及证据产生

了重大疑点,有可能变成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依法应启动再审程序。

聂树斌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该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是,现在又浮出水面了一个“真凶”王书金,王书金对于自己杀害聂树斌案被害人的供述,与聂树斌案被害人被害的客观事实、情节、证据的高度吻合,足以使聂树斌案变成了疑案,不再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铁案”了,原因很简单,因为被害人是同一个被害人,她不可能被不同的两个被告人杀死两次,不可能一案出现“两凶”,两者必有一个是真凶。从严谨的法律角度讲,没在有经过再审最后确定之前,我们尚不能武断地判断聂树斌与王书金这一对“真假美猴王”究竟谁真谁假,必须通过再审才能从法律上以辨真假。因而,在没有启动再审之前,对于聂树斌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便蒙上了一层重大疑问的阴影,事实变得不再清楚,证据也不再那么确凿充分了,根据《刑事诉讼送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的规定,本案王书金的出现,有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能够证明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时,应当予以立案重新审理,该案应当开启再审程序。

二、        开启再审的法律途径:

除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之外,还

有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法院院长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级法院发现等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的途径,本案当事人申请不是唯一的途径,因此,本案司法机关本身也应依法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错误判决。

法律规定的启动再审的程序,除了当事人方申诉之外,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发现错误的开启程序,这些都可以独立的启动再审程序,而不是仅仅靠当事人方的努力,把举证责任推给当事人家属,推诿扯皮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204条里规定了当事人方申诉开启再审的途径之外,还在第205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开启再审的法律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本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义务依法对发现可能出现错误的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而不能不作为,为了保护个别违法办案人员的非法利益,和司法机关的“面子”,而置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于不顾,有错误不去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可能含冤枉死,放过了真正的罪犯。那样的话,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会使公众产生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社会效益极差,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危害无穷,因此,必须开启再审,还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还当事人公道,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聂树斌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被告人死了没有了被告人,从程序上还能不能启动再审?

 现在问题又出来了,之前发生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两位被告人都没有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再审时,作为被告人的当事人还活着,那么本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聂树斌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已经死了,从法律上能不能再启程序呢?

我们认为,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制度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既然可能存在错误,那么必须开启再审,确保如果真的出是错误必须依法得到纠正,这就包含着被告人生存或者已经死亡都得要通过开启再审来纠正错误的情况在内,因此,即便是被告人已经死亡,仍然应该开启再审程序予以审理。

对于被害人在诉讼中死亡了以及再审前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置,《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对于在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死亡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在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于聂树斌案来言,原审一审判决聂树斌死刑后,聂树斌提起了上诉,原审经过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程序后应当按照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于二审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程序部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的规定,综合《解释》上述中关于一审程序中、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死亡如何处理的程序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再审时被告人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被告人死亡了,仍然能开启再审,根据证据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如果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必须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因此,此种情况下开启再审,在审理程序中,即便没有了被告人的参与,也必须对所有证据和事实包括新证据(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审理,王书金在本案中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对其供述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查实,然后,根据查实的情况和相关认定的证据,作出维持或者改判无罪的判决,如此,便解决了被告人死亡的再审程序如何审理的程序问题了。

四、一审期间发现漏罪,没有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王书金案在侦查阶段即已经供述了其杀害聂树斌案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何不起诉该罪?一审法院应如何解决检察院不起诉的犯罪事实?

“真凶”王书金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其上述理由就是公诉机关没有对其强奸、杀害聂树斌案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起诉指控,一审没有判决此罪,使得聂树斌替其蒙冤枉死。

那么,对于一审中被告人王书金所供诉的其强奸、杀害聂树斌案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一审中法院未做判决是否正确呢?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的规定,一审中发现没有起诉的漏罪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那么法院只能就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那么,本案的关键是要查一下一审中,法院对于被告人的这一漏罪调查了没有?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了没有?这些程序一审法院是否已经履行,如果没有,那么,二审中可以按照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之所以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没有起诉王书金的这一犯罪,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这一案件已经由聂树斌“承担法律责任”,并已经将聂树斌“正法”了,如果再起诉此案,那么,势必会引起一连串儿的连锁反应,如果是错案,那么,必然会涉及到一大批相关办案人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没有一定的压力,他们是不会轻易起诉的,这才是一审中公诉机关不起诉和一审法院不审理、不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的真正原因。

但是,我们说,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有错必纠,绝不能让人冤死黄泉之下,如果是错案,就必须予以纠正。而纠错,只能通过启动再审后,依法再审才能实现。绝不允许为了司法机关的“面子”,为了有关办案人员不受应有的惩罚,对其包庇纵容,而不开启再审,姑息养奸,纵容枉法裁判的情况继续发生,那样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人不会答应,人民群众不会答应,法律也不会答应的,因此,此案必须启动再审。

五、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是追究“真凶”王书金强奸、杀害聂树斌案被害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

聂树斌案是生效案件,必须依法经过再审,撤消了原审判决并作出再审生效判决后,才能追究王书金的强奸杀人刑事责任,聂树斌案的再审是前提。

聂树斌案已经对此强奸、杀人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是生效判决,聂树斌也依据此生效判决而被执行了死刑,因此,如何追究“真凶”王书金的强奸杀人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该有的法律惩罚,聂树斌案的再审便成了必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没有依法撤销聂树斌案的判决之前,该判仍是生效的判决,那么就不能追究“真凶”王书金强奸杀害此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出现“一案两凶”的情况,因此,对聂树斌案启动再审,成了能够否追究“真凶”王书金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了。鉴于此,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也是打击犯罪、惩罚真正的罪犯的必然需求。

另外,从程序上来讲,“真凶”王书金将成为聂树斌案再审的重要证人,因此,即使目前王书金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也不能马上核准将其执行死刑,必须暂时终止执行死刑,等待其在聂树斌案启动再审并在再审中作证后,做出生效判决,然后才能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王书金的漏罪追究、使其罚当其罪,依法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聂树斌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仓促地把王书金速速执行死刑,使得聂树斌案真的变成了死无对证,可能永远会使聂树斌含冤酒泉了。

六、聂树斌案再审如改判,必然会引发一些列的对原审相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也是目前此案开启再审程序的最大障碍原因之所在。

如果聂树斌案启动了再审,并且经过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那么,把一个无罪的公民判处了死刑,并剥夺了他的生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引起当事人家属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国家赔偿程序,以及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审有关办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这些都是此案再审翻案后的必然连锁反应,一大批相关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将会被按照错案追究的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目前为止,此案尚未启动再审程序以及“真凶”王书金二审案判决严重超过法定办案审限仍不下判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我们认为,对待错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有错必纠,这是根本原则,不能有丝毫动摇的,法律不允许任何错误的判决不去纠正,使无罪的人含冤屈死,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应有的打击与制裁。

七、我对聂树斌案再审前景的预测

在李昌奎案浮出水面,尚没有开启再审、我尚没有接受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委托之前,我曾面对媒体做出了“三个势必”的预言:一、李昌奎案势必开启再审程序,进入再审;二、再审的结果势必翻转,依法改判李昌奎死刑;三、整个过程势必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不会旷日持久的拖延下去,会在法定期限内解决。那么现在,李昌奎案已经成为了昨天的历史,已经兑现了我的三个势必的预测。对于聂树斌案,我刚刚看到,现在社会各界也已经开始广泛的关注,我相信,只要不放弃努力,社会各界给予持续的关注和监督,此案必将启动再审,依法予以纠错的,我对未来的这个结果充满了信心。我借鉴李昌奎案前我所做的三个势必的预言,对聂树斌案再审也作出三个势必的预言:一、聂树斌案势必会开启再审;二、再审的结果势必会改判宣告聂树斌无罪,还聂树斌清白;三、启动再审及再审作出公正判决的期限势必不会再遥遥无期。

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检验我的这三个预言,我坚信,在当事人家属不懈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持续、热烈的关注下,在司法机关的认真、依法审核下,这一天会很快到来的,三个势必一定会全部兑现。

我一定会与社会公众各界一起持续不断地关注此案,支持依法再审的正当请求,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我相信,此案必将会启动再审,依法纠正错误,还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这是法律的要求、这是人民的要求、这是历史的要求。

法律必胜!人民必胜!历史必胜!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简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奖项获得者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父母张平选、刘小欠的二审代理律师

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王家崇的再审代理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东300米)   

邮编:100026              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手机:13466508385         传真:010-85765563 

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微博:http://weibo.com/bjwylawyer

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王勇律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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