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公,惨死的被害人永不
(2011-09-18 09: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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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凶徒,自首就可以保命?躲在自己家里都会被人破门而入杀死,居然不判死刑,老百姓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法律在保护谁的利益?法院又在保护谁?此案明显是错案,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改判。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9日8时左右芜湖家味美酒店(店主曹云系被告人曹明之姐)紧邻厨房在违法搭建,8:40分左右被害人李某用手机向市容局进行举报(有电话记录可查),9:30分左右市容局执法大队到达现场,被害人也居住在院内,在场的执法人员看到搭建厨房属违章建筑,责令当场拆除,当时被告人曹明很不情愿,但迫于压力,无奈指使工人拆除违章房屋,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和胡某也在现场向市容局反映情况,被告人张莉见状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了争吵,被曹明制止,此时被告人张莉责怪被告人曹明没用,曹明被激怒,返回家中拿出剔骨刀,欲向被害人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被仍在现场执法的市容局人员阻拦(有执法人员的笔录),随后,在市容局执法人员的劝阻下被告人曹明、张莉返回家中。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莉与被害人李某在院子里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胡某闻讯后到现场。见其夫李某被对方一群人围攻,并与张莉发生揪扯,被在场的邻居拉开后,被害人李某、胡某返回家中,关上大门,被告人张莉气愤难平,从院子的水泥台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喊着“我和你们拼了”向被害人李某、胡某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曹明听说其妻被李某夫妇打了,遂返回家中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之后也朝被害人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在李家门外两被告人分别持刀砍、脚踢的方式破门闯入被害人家室内,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某的头、颈部及胸部多处捅剌,张莉持菜刀朝被害人李某头部砍去,还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面部、后一刀砍到了胡某的颈部等处多处砍伤,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刺器致头、颈、胸多处部位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胡某重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曹明死刑,判处被告人张莉无期徒刑。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明为恢复搭建厨房一事与被害人李某、胡某发生纠纷,市容局接到举报电话后,派员来到吉和北路12号院内曹明住处进行调解、处理、并要求曹明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将砌好的墙拆除返回往处。此时,被告人张莉责怪被告人曹明没用,曹被激怒,返回家中拿出剔骨刀,欲向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被市容局执法人员阻拦。
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莉与被害人李某在院子里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胡某闻讯亦赶到现场看见其夫李某被一群人围攻并与张莉发生揪扯,被刘安强、汪刚、徐明军等人劝开、被害人李某、胡某返回家中,关上大门,被告人张莉气愤难平,从院长子的水泥台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喊着“我和你们拼了”向被害人李某、胡某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被告人曹明听到酒店后院有吵闹声便下楼,听说其妻被李某夫妇打了,遂返回家中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之后也朝被害人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在李家门外,被告人张莉用菜刀砍击李家大门、被告人曹明用脚踹、跺李家大门、二被告人破门进入李家后,李持木棍反击,被告人曹明持剔骨刀刺向被害人李某的颈部,被告人张莉持菜刀砍向李某头部。李某与曹明相互扭打至屋外,在打斗过程中,曹明又向李某的胸部、颈部、左边耳后部连刺数刀,被告人张莉在持菜刀砍过李某头部后,又持菜刀向胡某的头部连砍两刀,因胡避让,后一刀砍到了胡的面部;被害人胡某逃向门外后摔倒在院子里,张莉追上去持菜刀向胡某的颈部砍去,被胡某用左手档住,至左中指筋被砍断,被害人李某被刺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刺器致头、颈、胸等多部位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胡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一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曹明、张莉因邻里纠纷,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曹明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莉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4320.12元。
曹明上诉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辨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辨护意见。
张莉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仅有伤害故意,原判量刑偏重,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辨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辨护意见。
两辨护人同时提出:公安人员在对张莉的讯问中,其中有一份讯问笔录,讯问人员中的一人姓名系由他人代签,此份笔录系侦查人员自审自记,属非法证据。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部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原判对被告人张莉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案情,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对曹明的量刑,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对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与法相悖,请求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曹明与被害人李某同租住芜湖市吉和北路12号大院,两家相距10余米远,自2008年始,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关系一直不睦。2009年底,曹明姐姐曹云经营的“家味美”饭店因后堂失火致其父居住的房屋及厨房屋顶骨架烧毁,造成屋顶坍塌,因该房屋属芜湖市第十一中学房产,2010年1月9日上午,芜湖市第十一中安排人员对房屋进行维修,上午9时30分,上诉人曹明携子在自家附近一报刊亭处购书时与被害人胡某相遇,胡谩骂曹明,上诉人曹明遂拔打110报警,后经民警调解处理。随后,曹明与胡某为恢复搭建厨房一事发生争吵,此时,市容局吉和中队的执法人员王勇等人接到举报后来到吉和北路12号大院进行调解、处理,责令工人停止施工,要求曹明待审批后予以施工,施工人员邹亨国等人即将砌好的砖墙予以拆除,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张莉亦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了争吵,被曹明制止,被害人李某、胡某夫妇见施工人员将砌好的墙拆除后返回自己住处,些时上诉人张莉责怪其夫曹明无用,曹明被激怒后返回家中拿把剔骨刀,欲向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被在场的五勇等人阻拦。
次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张莉与被害人李某在院子里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害人胡某闻声后赶到现场并与张莉发生揪打,被刘安强、汪刚、徐明军等人劝开,被害人李某、胡某返回家庭中后关闭大门。上诉人张莉心存气愤,从院子的水泥台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李某、胡某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曹明听到后院有吵闹声便下楼,听说其妻被李某夫妇殴打,遂返回家吕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朝被害人住处冲去,在李某家门外,上诉人张莉用菜刀砍击李家大门、曹明用脚踹、跺李家大门,两上诉人破门入室后,被害人李某见状手持木棍反击,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某的颈部捅刺一刀,张莉亦持菜刀朝李某的头部砍去,李某被刺、砍后与曹明相互扭打至屋外,双方跌倒在地,曹明又持刀朝李某的胸部、颈部、左耳后部连刺数刀,张莉在持菜刀砍击李某头部后,又持菜刀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部连砍两刀,因胡避让,其中一刀砍到胡的面部;被害人胡某的颈部砍去,被胡某用左手挡住,致其左中指被砍伤,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刺器致头、颈、胸等多部位出血致失血笥休克死亡,胡某头面部、颈部、左手及右足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
对上诉理由及辨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明、张莉分别持刀朝被害人李某、胡某的头部、颈部、面部等要害部位捅刺砍击数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显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原判认定两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张莉虽有自首情节,原判决对其已予从轻处罚,故张莉及其辨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不马予采纳,关于公安机关讯问张莉的笔录一节,公安机关出具材料说明在对张莉讯问中有二名公安人员在场讯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判根据被告人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及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作出的民事部分判决允当,做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明,张莉与被害人李某、胡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张莉与李某夫妻双方先后发生争吵、厮打、当被害人李某、胡某经他人劝阻返回家后,上放热反应人张莉、曹明分别持刀砍、脚踢的方式破门闯入被害人家室内,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某的头、颈部及胸部等部位捅刺,张莉持菜刀朝李某头部砍击,还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面部等处砍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上诉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两上诉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曹明有自首情节,二宰期间,其亲属又积极代为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曹明及其辨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辨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独曹明量刑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莉的定罪量刑部分入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二、撤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曹明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曹明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为终审判决。
曹明、张莉故意杀人案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莉与被害人李兆炳在院子里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胡赛羚闻讯后到现场。见李兆炳被对方一群人围攻,并与张莉发生揪扯,被在场的邻居拉开后,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返回家中,关上大门,被告人张莉气愤难平,从院子的水泥台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喊着“我和你们拼了”向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曹明听说其妻被李兆炳夫妇打了,遂返回家中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之后也朝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的住处冲去,在李家门外两被告人分别持刀砍、脚踢的方式破门闯入被害人家室内,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兆炳的头、颈部及胸部多处捅剌,张莉持菜刀朝被害人李兆炳头部砍去,还朝被害人胡赛羚的头、面部、后一刀砍到了胡赛羚的颈部等处多处砍伤,致李兆炳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兆炳因刺器致头、颈、胸多处部位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胡赛羚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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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张莉故意杀人案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莉与被害人李兆炳在院子里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胡赛羚闻讯后到现场。见李兆炳被对方一群人围攻,并与张莉发生揪扯,被在场的邻居拉开后,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返回家中,关上大门,被告人张莉气愤难平,从院子的水泥台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喊着“我和你们拼了”向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曹明听说其妻被李兆炳夫妇打了,遂返回家中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之后也朝被害人李兆炳、胡赛羚的住处冲去,在李家门外两被告人分别持刀砍、脚踢的方式破门闯入被害人家室内,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兆炳的头、颈部及胸部多处捅剌,张莉持菜刀朝被害人李兆炳头部砍去,还朝被害人胡赛羚的头、面部、后一刀砍到了胡赛羚的颈部等处多处砍伤,致李兆炳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兆炳因刺器致头、颈、胸多处部位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胡赛羚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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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莉与被害人李某在院子里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胡某闻讯后到现场。见其夫李某被对方一群人围攻,并与张莉发生揪扯,被在场的邻居拉开后,被害人李某、胡某返回家中,关上大门,被告人张莉气愤难平,从院子的水泥台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喊着“我和你们拼了”向被害人李某、胡某的家中冲去,此时正在家味美酒店二楼吃饭的曹明听说其妻被李某夫妇打了,遂返回家中从柜子上拿出剔骨刀随张莉之后也朝被害人李某、胡某的住处冲去,在李家门外两被告人分别持刀砍、脚踢的方式破门闯入被害人家室内,曹明持剔骨刀朝被害人李某的头、颈部及胸部多处捅剌,张莉持菜刀朝被害人李某头部砍去,还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面部、后一刀砍到了胡某的颈部等处多处砍伤,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刺器致头、颈、胸多处部位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胡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