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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庭审现场王勇律师精彩发问,被告人肇事司机当庭

(2011-07-29 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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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转载此文。庭审精彩发问,问出本案事实。

    2011年7月18日上午10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吕金伟无证,醉驾,逃逸,逆行,超速致1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

     我们被害者家属请到了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唐山市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军律师,两位作为原告方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王勇律师,王建军律师分别对肇事司机吕金伟进行了当庭提问。

 

原告方代理人 北京中淇录师事务所律师 王勇律师

原告方代理人 唐山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军律师

被告人肇事司机吕金伟

 

勇律师:我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如实供述,根据卷中反映你是纹后驾车回家路上发生的事故,你纹身用什么方法麻醉?

 

吕金伟:没有麻醉。

 

勇律师:你当时饮酒了吗?

 

吕金伟:没有。

 

勇律师:你为躲避电动车驶入左侧车道时,当时正是中午12点半,你想没想到撞到人?

 

吕金伟:当时没想过。

 

勇律师:你在三院治疗了吗?

 

吕金伟:治疗了。

 

勇律师:进行什么治疗?

 

吕金伟:面部缝合。

 

勇律师:医院给你开具诊断证明了吗?

 

吕金伟:开了。

 

勇律师:你在医院见到过处理事故的交警?

 

吕金伟:见到过。

 

勇律师:见到后做了什么?

 

吕金伟:做了笔录。

 

勇律师:当时做了笔录吗?

 

吕金伟:过了一个晚上。

 

勇律师:你在医院见到交警吗? 见到后做了什么?

 

吕金伟:见到了,做了笔录。

 

勇律师:交警叫什么?

 

吕金伟:不清楚。

 

勇律师:你的笔录是在三院做的吗?

 

吕金伟:嗯,是。

 

勇律师:在做完笔录后又做了什么?

 

吕金伟:什么也没做,交警走了,我当时住院了。

 

勇律师:做完笔录别的没做吗?

 

吕金伟:嗯,是。

 

勇律师:然后你就住院了吗?

 

吕金伟:嗯,是。

 

勇律师:你去到别的医院了吗?

 

吕金伟:我先去区医院先缝合,再到三院。

 

勇律师:你第一个去哪个医院?

 

吕金伟:第一个去的三院。

 

勇律师:第一次去治疗了没有?

 

吕金伟:区医院缝合的好,先去区医院缝合,又到三院。

 

勇律师:区医院给你诊断证明吗?

 

吕金伟:当时做完后,没诊断证明。

 

勇律师:收费了吗?

 

吕金伟:收费了。

 

勇律师:收费的单据呢?谁交的钱?

 

吕金伟:家里交的。

 

勇律师:你第一次抽血是在什么地方?什么人给你抽的?

 

吕金伟:在三院。

 

勇律师:谁抽的?

 

吕金伟:护士抽的。

 

勇律师:有交警在场吗?

 

吕金伟:没有。

 

勇律师:交警在三院给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交警没有。

 

勇律师你当天去交警队了吗?

 

吕金伟:没去,第二天交警队做的笔录。

 

勇律师:这是第几次笔录?

 

吕金伟:第一次。

 

勇律师:你能确定是第一次吗?

 

吕金伟:确定。

 

勇律师:案发后你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吗?

 

吕金伟:我给家人打电话。 

 

勇律师:你没报警对吗?

 

吕金伟:没报。

 

勇律师:你打120了吗?

 

吕金伟:我知道有人打,所以我没打。

 

勇律师你以前的供述如果和今天有不同的地方,以哪个为准?你今天供述的事实是吗?

 

吕金伟:今天的是事实。

 

王建军律师:在三院交警给你做笔录是在缝合前还是缝合后?

 

吕金伟:缝合后。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做缝合准确时间是在事发当天还是在事发后?

 

吕金伟:事发当天。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抽血时几个护士在场?

 

吕金伟1个。

 

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到三院抽过,但是没有交警。

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警察在场时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没有。 

 

勇律师交警队从来没抽过血吗?

 

吕金伟抽过一次,在分局。

 

勇律师:做完笔录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没有。我当时刚到医院抽血,交警就把血拿走了

 

勇律师交警队把血样拿走了,你到交警队抽过血吗?

 

吕金伟:逮捕以后在分局抽过。

 

勇律师:逮捕当天还是拘留当天?当天做了什么?

 

吕金伟拘留当天抽的血。

 

勇律师: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第几次给你抽的血?

 

吕金伟:第一次。

 

勇律师给你抽血时你签字了吗?

 

 

吕金伟签过。

 

勇律师:第一次公安机关给你抽血,是拘留当天,你签字了对吗?

 

吕金伟:是。

 

 

 

 

 

   吕金伟供述,当天根本没去交警队抽血。

 

    勇律师你当天去交警队了吗?

     吕金伟:没去,第二天交警队做的笔录。

 

     交警队3月30日补充的情况说明却说,司机吕金伟当日14时血到交警队提取血样。

 

    庭审中,吕金伟还有重要的供述表明,案发当天吕金伟在三院由一名护士抽血,但没有交警在场。交警到三院没找到吕金伟,却把血样拿走了。

勇律师你第一次抽血是在什么地方?什么人给你抽的?

 

吕金伟:在三院。

 

勇律师谁抽的?

 

吕金伟护士抽的。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抽血时几个护士在场?

 

吕金伟1个。

 

勇律师有交警在场吗?

 

吕金伟:没有。

 

勇律师交警在三院给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交警没有。

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警察在场时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没有。 

    虽然交警队当天在三院没找到吕金伟,但是却虚构了,吕金伟当日14时许到交警队提取酒精血样的伪证事实。

 

    事实是,交警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由公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采集吕金伟的酒精血样。

    这与交警队3月30日的“情况说明”相矛盾。

 

       庭审中,吕金伟的供述还表明,有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第一次给吕金伟抽血是在拘留当天,也就是2011年2月1日,距案发已经23天。

  

 

勇律师交警队从来没抽过血吗?

 

吕金伟抽过一次,在分局。

 

勇律师:做完笔录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没有。我当时刚到医院抽血,交警就把血拿走了

 

勇律师交警队把血样拿走了,你到交警队抽过血吗?

 

吕金伟:逮捕以后在分局抽过。

 

 

 

勇律师:逮捕当天还是拘留当天?当天做了什么?

 

吕金伟拘留当天抽的血。

 

勇律师: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第几次给你抽的血?

 

吕金伟:第一次。

 

勇律师给你抽血时你签字了吗?

 

 

吕金伟签过。

 

勇律师:第一次公安机关给你抽血,是拘留当天,你签字了对吗?

 

吕金伟:是。

 

      吕金伟当庭供述,第一次有公安人员在场抽血的地点是分局。

    与交警队3月30日和6月27日的两份“情况说明”中,是当日在交警队抽取酒精检测血样相矛盾。

 

      吕金伟当庭供述,第一次有公安人员在场抽血的时间是拘留当天(2011年,2月1日)。

       与交警队3月30日和6月27日的两份“情况说明”中,是当日14时在交警队抽取酒精检测血样相矛盾。

 

 

 

    根本没有的事情交警队为什么要出情况说明?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交警队为什么补充到法院的证据中?

    

 

 

 

 

 

 

 

     [转载]庭审现场王勇律师精彩发问,被告人肇事司机当庭

   当我和我母亲到北京上访后,对交警张建立及交警队出示的证据多处不合法提出质疑后,交警队又做出了多个补充说明。

 

 2011年6月27日,交警队又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

 

 

 

 

[转载]庭审现场王勇律师精彩发问,被告人肇事司机当庭

    这份证明的深层含义是,被害者家属对司机吕金伟抽血地点的质疑不矛盾,是统一的。

    根据肇事司机供述,当天根本没去交警队抽血

    为什么交警队一而再,再而三的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

    2011年6月27日林西矿刘玉花,李素艳两个护士做了两份书面证言,证明司机吕金伟当天到交警队,14时许,受交警薛恩勇委托抽取吕金伟血样2份,各2ml.

     医护人员应该以出具诊断证明,采血证明等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为依据,在相关材料上有医护人员的亲笔签名,以及被检测,提取血样受检人的亲笔签名为合法依据。单单凭借两个护士的书面证言能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吗?这些证明材料具有合法性吗?恰恰检察院就采纳了这些证言,随卷又补充到了法院案卷中。

 

交警队3月最早移交到检察院的案卷中有一份《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医务人员填写栏中,并没有6月27日写书面证言的林西矿护士刘玉花,李素艳的亲笔签名,也没有司机吕金伟的签名。

[转载]庭审现场王勇律师精彩发问,被告人肇事司机当庭

 

这个表中,既然没有两个护士的签名,也没有吕金伟的签名。根据吕金伟当庭供述:当天没到过交警队。

因此对吕金伟当天到交警队抽取血样,这一虚构事实也根本不存在。

交警队反复的围绕对司机吕金伟提取血样补充情况说明,补充证人证言,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而检察机关每次都采纳补充的证据。

这些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吗?这些盖着交警队公章,反复的补充“情况说明”到底想“说明”什么“情况”?

作为法庭证据,应该具有合法性,严谨性,关联性。但是案卷中,证据矛盾重重,证据与事实矛盾重重,证据与吕金伟当庭供述事实相反,矛盾重重。

检察机关反复补充到案卷中的所有证据都是对吕金伟有利的证据,都是围绕为吕金伟开脱罪责,为交警队开脱罪责。  

 这些都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交警队在做伪证!

    而且伪证还被采纳!                             

 

   法律在执法者手中难道就是魔术师手中的道具,要什么有什么,变化无穷吗?

证据随时都可以补充到案卷中吗?

难道证据是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补充到案卷中吗?

难道证据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吗?

难道补充侦查,补充证据这一法定程序就这么有随意性吗?

随意的补充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据,随意的补充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的证据,这些都具有合法性吗?

案卷中,证据矛盾重重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严重不符。根据案卷中的矛盾的证据,伪造的证据,能否判断出一个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样最终的审判结果对亡者,对伤者,对被害者家属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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