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庭审现场王勇律师精彩发问,被告人肇事司机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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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代理人
原告方代理人
被告人肇事司机吕金伟
王勇律师:我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如实供述,根据卷中反映你是纹后驾车回家路上发生的事故,你纹身用什么方法麻醉?
吕金伟:没有麻醉。
王勇律师:你当时饮酒了吗?
吕金伟:没有。
王勇律师:你为躲避电动车驶入左侧车道时,当时正是中午12点半,你想没想到撞到人?
吕金伟:当时没想过。
王勇律师:你在三院治疗了吗?
吕金伟:治疗了。
王勇律师:进行什么治疗?
吕金伟:面部缝合。
王勇律师:医院给你开具诊断证明了吗?
吕金伟:开了。
王勇律师:你在医院见到过处理事故的交警?
吕金伟:见到过。
王勇律师:见到后做了什么?
吕金伟:做了笔录。
王勇律师:当时做了笔录吗?
吕金伟:过了一个晚上。
王勇律师:你在医院见到交警吗?
吕金伟:见到了,做了笔录。
王勇律师:交警叫什么?
吕金伟:不清楚。
王勇律师:你的笔录是在三院做的吗?
吕金伟:嗯,是。
王勇律师:在做完笔录后又做了什么?
吕金伟:什么也没做,交警走了,我当时住院了。
王勇律师:做完笔录别的没做吗?
吕金伟:嗯,是。
王勇律师:然后你就住院了吗?
吕金伟:嗯,是。
王勇律师:你去到别的医院了吗?
吕金伟:我先去区医院先缝合,再到三院。
王勇律师:你第一个去哪个医院?
吕金伟:第一个去的三院。
王勇律师:第一次去治疗了没有?
吕金伟:区医院缝合的好,先去区医院缝合,又到三院。
王勇律师:区医院给你诊断证明吗?
吕金伟:当时做完后,没诊断证明。
王勇律师:收费了吗?
吕金伟:收费了。
王勇律师:收费的单据呢?谁交的钱?
吕金伟:家里交的。
王勇律师:你第一次抽血是在什么地方?什么人给你抽的?
吕金伟:在三院。
王勇律师:谁抽的?
吕金伟:护士抽的。
王勇律师:有交警在场吗?
吕金伟:没有。
王勇律师:交警在三院给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交警没有。
王勇律师:你当天去交警队了吗?
吕金伟:没去,第二天交警队做的笔录。
王勇律师:这是第几次笔录?
吕金伟:第一次。
王勇律师:你能确定是第一次吗?
吕金伟:确定。
王勇律师:案发后你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吗?
吕金伟:我给家人打电话。
王勇律师:你没报警对吗?
吕金伟:没报。
王勇律师:你打120了吗?
吕金伟:我知道有人打,所以我没打。
王勇律师:你以前的供述如果和今天有不同的地方,以哪个为准?你今天供述的事实是吗?
吕金伟:今天的是事实。
王建军律师:在三院交警给你做笔录是在缝合前还是缝合后?
吕金伟:缝合后。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做缝合准确时间是在事发当天还是在事发后?
吕金伟:事发当天。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抽血时几个护士在场?
吕金伟:1个。
王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到三院抽过,但是没有交警。
王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警察在场时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没有。
王勇律师:交警队从来没抽过血吗?
吕金伟:抽过一次,在分局。
王勇律师:做完笔录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没有。我当时刚到医院抽血,交警就把血拿走了。
王勇律师:交警队把血样拿走了,你到交警队抽过血吗?
吕金伟:逮捕以后在分局抽过。
王勇律师:逮捕当天还是拘留当天?当天做了什么?
吕金伟:拘留当天抽的血。
王勇律师: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第几次给你抽的血?
吕金伟:第一次。
王勇律师:给你抽血时你签字了吗?
吕金伟:签过。
王勇律师:第一次公安机关给你抽血,是拘留当天,你签字了对吗?
吕金伟:是。
王勇律师:你第一次抽血是在什么地方?什么人给你抽的?
吕金伟:在三院。
王勇律师:谁抽的?
吕金伟:护士抽的。
王建军律师:你在三院抽血时几个护士在场?
吕金伟:1个。
王勇律师:有交警在场吗?
吕金伟:没有。
王勇律师:交警在三院给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交警没有。
王勇律师:交警队给你抽过血吗?警察在场时给你抽过血吗?
吕金伟:没有。
王勇律师:交警队从来没抽过血吗?
吕金伟:抽过一次,在分局。
王勇律师:做完笔录你抽血了吗?
吕金伟:没有。我当时刚到医院抽血,交警就把血拿走了。
王勇律师:交警队把血样拿走了,你到交警队抽过血吗?
吕金伟:逮捕以后在分局抽过。
王勇律师:逮捕当天还是拘留当天?当天做了什么?
吕金伟:拘留当天抽的血。
王勇律师: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第几次给你抽的血?
吕金伟:第一次。
王勇律师:给你抽血时你签字了吗?
吕金伟:签过。
王勇律师:第一次公安机关给你抽血,是拘留当天,你签字了对吗?
吕金伟:是。
交警队3月最早移交到检察院的案卷中有一份《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医务人员填写栏中,并没有6月27日写书面证言的林西矿护士刘玉花,李素艳的亲笔签名,也没有司机吕金伟的签名。
这个表中,既然没有两个护士的签名,也没有吕金伟的签名。根据吕金伟当庭供述:当天没到过交警队。
因此对吕金伟当天到交警队抽取血样,这一虚构事实也根本不存在。
交警队反复的围绕对司机吕金伟提取血样补充情况说明,补充证人证言,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而检察机关每次都采纳补充的证据。
这些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吗?这些盖着交警队公章,反复的补充“情况说明”到底想“说明”什么“情况”?
作为法庭证据,应该具有合法性,严谨性,关联性。但是案卷中,证据矛盾重重,证据与事实矛盾重重,证据与吕金伟当庭供述事实相反,矛盾重重。
检察机关反复补充到案卷中的所有证据都是对吕金伟有利的证据,都是围绕为吕金伟开脱罪责,为交警队开脱罪责。
证据随时都可以补充到案卷中吗?
难道证据是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补充到案卷中吗?
难道证据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吗?
难道补充侦查,补充证据这一法定程序就这么有随意性吗?
随意的补充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据,随意的补充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的证据,这些都具有合法性吗?
案卷中,证据矛盾重重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严重不符。根据案卷中的矛盾的证据,伪造的证据,能否判断出一个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样最终的审判结果对亡者,对伤者,对被害者家属公平,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