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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庭审中,王勇律师对唐山市古冶区造假交警张建立

(2011-07-29 23: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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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18日上午10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吕金伟无证,醉驾,逃逸,逆行,超速致1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

     我们被害者家属请到了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唐山市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军律师,两位作为原告方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王勇律师,王建军律师分别对事故现场勘验人交警四大队中队长张建立行了当庭提问。

 

原告方代理人 北京中淇录师事务所律师 王勇律师

原告方代理人 唐山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军律师

未出事故现场却出具现场勘查笔录交警 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中队长 张建立

  

    

审判长:张建立你应当向法院提供真实情况,如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要付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张建立:听清了。

 

审判长:张建立下面签保证书。原告代理人对张建立提问。

 

王勇律师:勘验笔录制作人张建立,根据法律规定我向你发问,你如实按事实进行陈述,如作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

 

王勇律师:现场勘查笔录是否由你本人出具?

 

张建立是我出具。

 

王勇律师是否由你本人书写?上面签字包括其他民警签字也是否由你书写?

 

张建立是。

 

王勇律师包括当事人董淑琴签字是否也是?

 

张建立是。

 

王勇律师你是否到过现场出过警?

 

立:没有,这是第二天上午9点转给我的案子。

 

王勇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勘查人,没出现场的客观事实,能否有权利出具勘查笔录?

 

张建立:薛恩勇,孟庆胜我们三人一起出具。

 

王勇律师:不需要解释,只要正面回答。你出过现场吗?

张建立没有。

 

王勇律师:你们三个人出具的,你书写的,怎么叫三个人出具的?上边字迹是你的,签名也是你的。

 

张建立:勘查笔录是在我们队上补的。

 

王勇律师包括当事人签名都是你签的,你还没有回答,你没出现场,有没有权利出具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是合法行为?

 

张建立:我书写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勇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为什么出具?作为公务人员及执法人员,你应该按法律程序,执行法律规定。超处法律规定你不应该做,你明知他不应该做,你为什么做?

 

审判长:公诉人有问题发言。

 

公诉人:侦查人员已经和明确的回答了这份笔录,不是现场制作的,是在交警办公室补录的,澄清了这点,而且也澄清了这份文书是张建立本人书写的,同时张建立本人也明确澄清了这份文书材料是由出现场的薛恩勇,孟庆胜,以及张建立三人共同出具,是由本人书写的,这一情况一定要正确理解,这一材料到底是由谁出具的,谁书写的。

 

王勇律师:勘查人,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第一次见到过被告人?

 

张建立110日上午9点转给我,10点到三院取吕金伟第一次笔录。勇:当时取笔录几个人去的?

 

张建立:我和孟祥福。

 

王勇律师:你什么时间抽的血?

 

张建立:抽血我没参与。

 

王勇律师:在哪抽的?你见到吕金伟有没有抽血行为?

 

张建立:地点,有个补充材料是交警四大队。

 

公诉人:回答清楚了,既然张建立没参与,没有啥意义,他已明确回答。

 

王勇律师:该问的时候不要反对太多。

 

原告兄妹反对公诉人说话立场有倾向性,在帮助张建立。

 

王勇律师:事故认定书是否由你出具?

 

张建立:我和孟祥福。

 

王勇律师是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出具的?

 

张建立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各种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都是形式的东西,涉及不到实质的东西。

 

王勇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现场勘查笔录是七种证据之一。

 

王建军律师:你在接手这案子自始至终有没有对吕金伟提取过血样?

 

张建立我没采过血样,是林西矿大夫提取的。

 

王建军律师:你能介绍林西矿医院和你们四大队是什么关系吗?

 

张建立:为了抢救及时,林西矿医院派驻四大队。

 

王建军律师:业务关系比较密切吗?

 

张建立:对。

 

王建军律师:吕金伟在第三医院为什么没在三院抽血,而是林西矿医院抽血?

 

张建立:林西矿医院有两个大夫的证言。我再补充一把,现场勘查笔录我们三人制作后,我让董淑琴过目了,她也认同我这笔录,现在有董淑琴亲笔证言。

 

王勇律师:这与本案无关,任何法律手续,都按法律规定来,法律不能协商,即使当事人愿意,你也不能那么做,我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张建立:我回答时,你不要打断我。

 

王勇律师:我在发问,你回答我,就行了,我们不需要解释,这不是法律辩论,我发问完了。

 

审判长:允许张建立解释一下。

 

张建立:董淑琴已经看过现场勘察笔录,当时。。。。。。。。

 

原告问代理人王勇律师:你发问完了吗?

 

王勇律师:问完了。

 

原告人:他有权解释吗?

 

王勇律师:没有。

 

原告人对张建立:你别解释了,你别说了!

 

原告问代理人王勇:还有发问的吗?没有让张建利走,这没必要解释。

 

审判长:法庭准许他解释一下。

 

原告人:我们抗议!

 

王勇律师:法律规定的那么明确,签字的问题已经解释了。

 

张建立:笔录做完了,让董淑琴看完了,她同意走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这份现场勘查笔录材料是你执笔制作的?

 

张建立:薛恩勇,孟庆胜共同参与。

 

公诉人这份笔录制作后,你征没征得出现场的交警同意?

 

张建立:同意了,而且制作是他俩参与了。

 

公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院出具

 

张建立:如需要,可让薛恩勇,孟庆胜出庭作证。

 

公诉人张建立已提请有证人证明所说的话的真实性,合议庭是否补取这个证据,核实一下张建立所说的是否真实。

 

王勇律师:我们提出抗议,公诉人提出的意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手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征得他人同意代签名的,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带别人的证词。

 

审判长:公诉人提请的,张建立提供看现场勘查笔录共同制作人出庭作证,本合议庭不予准许。

 

张建立:我有一份材料证明现场材料真实性。

 

审判长:你别当庭出示了。勘验人张建立退庭。

 

 

   

    交警对于其造假签字出具现场勘查笔录的质问,嚣张的坦然承认。
    公诉人居然诱导提示他是不是经过出现场的干警同意了,他马上回答,是经过出现场民警的同意才签的,也经过了第一起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同意,代替他们三个人签的名字。
    真是耸人听闻啊,交警办案居然一条龙服务,连所有该自己签字的人,包括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的签字都要代理签字。
    检察院公诉人居然还想诱导法庭认定只要是经过人家同意了的,签字就有效的观点,把法律视为一纸空文。
     公诉人还诱导张建立,是否有证人证明征得出现场的交警同意。
 
    这么公然藐视法律,真行啊,佩服。(引用原告代理人王勇律师的评论)。
 
     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
    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庭审当中,古冶区检察院公诉人所说所做没有尽到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而是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充耳不闻,更甚之,为伪造证据交警张建立极尽狡辩,开脱罪责,诱导法庭采信张建立谎言。公诉人应该 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难怪1月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肇事案,变得案情复杂,扑朔迷离,久拖不决,原来事出有因啊!
 
 
    2011年1月9日的交通事故,压在古冶交警队2个月,压在古冶人民检察院3个月,期间补充侦查1个月,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逃逸抹掉,把本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补充侦查后,变成了普通肇事罪。
 
    6月14日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到古冶区人民法院后,古冶区检察院于6于27日前后,又补充了为交警张建立以及古冶交警四大队开脱罪责及责任的三份书面证据。
 
    2011年7月18日开庭过程中,证据矛盾重重,伪造的证据重重,证据与事实不符,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严重不符。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张建立的伪造证据行为,竟然充耳不闻,目无所睹,不提出任何质疑,而是为伪造证据的交警张建立极力开脱。
 
    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公诉人对侦查机关的违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了吗?
 
    公诉人对庭审能起到监督的职责吗?
 
    这样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吗?
 
    据法院所说,开庭第二天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
 
    时至今日检察院已经往案卷中进行了三次补充证据。而这三次补充侦查都是围绕,为被告吕金伟开脱逃逸罪责,为伪造证据的交警张建立和伪造证据的古冶交警四大队开脱罪责及责任!
 
      法律就这样不具有严谨性吗?法律就这样有随意性吗?
 

 

 

       恳请古冶区的青天大老爷们!

 

    可怜可怜我们受害者吧!

 

    不要再用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之剑在我们受害者身上乱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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