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
内蒙15岁农村少年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起诉供电局获赔48万6千余元
(二审代理词
中)

(续二审代理词上):
二、上诉人称其于案发前便在涉案变压器上悬挂了警示牌及未挪高过涉案变压器,其主张严重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诉称:其于2004年6月进行农网改造时,就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对涉案变压器的警示标志进行了登记,并在涉案变压器上悬挂了编号为:264的警示标志牌,该牌从上诉人接管后就一直有,而不是事后悬挂上去的,被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严重与事实不符,明显的是在歪曲事实,故意否认其案发后出于推卸责任的目的,非法毁灭证据拆掉本案的关键证据——变压器斜支架,指示其人员在事后悬挂该编号的警示牌并将变压器挪高这一事实,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举证的证据十与证据十四相互对照,并能与证人张占文、证人宋世富、证人刘兵十三名证人、证人张全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发时涉案变压器的安装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及涉案变压器上根本未悬挂任何警示标志、案发后上诉人派人员在涉案变压器上悬挂警示牌、挪高变压器等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一审中已作详细论述,不再赘述,详见一审原告代理词)。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证据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而上诉人故意掩盖其破坏证据、伪造现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的主张,前后也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
根据有关电力行业性的规范规定,对变压器进行登记挂牌时必须有书面的原始登记材料档案相对应,但是,在本案中,从一审中到二审中,本代理人一值主张让其举证与标牌相对应的书面档案材料,上诉人方始终未能举证,也未声明有这么一份相对应的档案存在。根据相关电力行业规定,标牌应该与所挂标牌的供电设施的内容相符,因此,结合如上述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标牌是案发后从别的地方临时找的一个标牌挂上的,目的是为了伪造现场、伪造证据、逃避法律制裁,其卑鄙目的是不能实现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事后挂上的标牌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被上诉人的伤是被涉案变压器高压电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受伤原因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首先,上诉人主张在被上诉人的病历中写的是被380伏电压击伤,从而,否认被上诉人是被涉案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其理由不成立。
该病历的记载,实际上是在入院时,根据病人口述而来,被上诉人被送医院抢救时,陈述是被变压器电击伤的,那么,根据一般的非电力行业人士习惯性的认知,农村变压器的一端输入电压就是380伏的电,另一端是经过该变压器后变为220伏的民用电输出,不要说医生,就是绝大多数人,基本上都是这么个习惯性的认知,因此医生根据其自己的习惯性认知(其实是不正确的)将电压主观臆定为380伏并写进了病历,写成了是被380伏电击伤,这种错误不影响被上诉人的伤是被高压电击伤的事实。结合病历中的病程记载及手术纪录,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出来该伤就是高压电击伤的典型临床症状表现,结合伤情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充分、确凿的证实了该伤是高压电击伤。另外,医生本身只是医务工作者,他本身不是电力设施的鉴定机关,也不具备高压电的相关专业知识,所以,他根据病人的叙述及自身关于电压伏数的习惯性错误认知所做出来的记载,本来就不能作为电压的证据,上诉人在此处如此提法,只不是故意放大医生的电力常识错误,企图抵赖事实而已,其主张无任何证据证实,因此,应予驳回。
其次,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被发现和施救的现场离涉案变压器的位置140多米,离村内1KV的高压电角杆有约50多米,从而否认上诉人的伤是被涉案变压器击伤,称受伤后不可能跑到那么远的地方,受伤原因不清楚,进而又误导法庭,称是应该是在角杆上被高压电击伤的,上诉人的该观点更是非常荒谬,不能成立,其目的就在于企图抵赖被上诉人被涉案变压器击伤的事实、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应予驳回。
庭审中已经查明如下事实:该村只有这么一个高压供电设施——涉案变压器,产权归上诉人所有,村内村外均无任何一个地方高压线断落在地,上诉人是在变压器下附近几十米处被发现的,原因是其被涉案变压器的斜支架击伤后,受到巨大刺激的被上诉人凭着本能向自己家的方向跑,去找自己的妈妈,跑了几十米终于不支摔倒在地,被上诉人当时没有昏迷,告诉别人是被变压器下的斜支架打伤的,这完全符合常识,经鉴定被上诉人的伤明显的属于高压电击伤,再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举证的、关于案发后上诉人伪造现场、制造伪证、挪高变压器、悬挂警示牌等相关证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确凿的证明了上诉人的伤是被涉案变压器电击伤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认定属于涉案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属于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故意偷换概念,企图误导法庭得出没在变压器下面(可以成为第一现场)被发现就不能证明是被变压器击伤的错误结论。在法律上,现场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等等,不能说在第二现场被发现就与本案的事实无关,这是故意偷换概念之举,企图误导法庭,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基本常识性问题的。
再次,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该是被角杆上的1KV电击伤的观点,更是不负责任的抵赖与诡辩,该角杆上的高压电线离地面8米多高,下面就是村内的路面,别说爬上去被高压电击伤后摔下来,就算是没被电击直接摔下来,也会摔死了,即便万幸不死,至少身上也一定会有严重的高空坠落形成的压缩性骨折伤,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上诉人却在天方夜谭的侃侃而谈,企图搅浑事实、误导法庭,其目的已不言而喻了,因此,上诉人的荒谬主张应予驳回。
作者: 北京王勇律师 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等等国内众多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知名律师
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2011年检察日报律政方圆全国十大新闻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道德模范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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