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坐!牢!?「请医师学肌肤监测以自保」的五十个理由之一=广告/新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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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拉皮灼伤纠纷射频健康 |
分类: 肌肤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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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上充满了强烈白色荧光的案例,贸然再给予雷射光线,很可能出现未知的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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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受损后,连基本表皮纹路都丧失了。这时给予烧灼性雷射治疗,结果皮肤无法承受,出现过度损伤现象,难道不是合理怀疑?」
悲哀地说:
大家都知道敏感性肌肤愈来愈多!上次听某位前辈演讲,据说正式的统计已经超过51%!换句话说,医师从事皮肤科学治疗,「上门」的客人中,二位就有一位是敏感肌肤患者!如果再考虑「美容医学受术者多半都是同一批人」这种特殊状态,说不定过敏肌患者的出线机率高达80%!
另一方面,由于错误的「迷信」,社会大众主观认定「医师必然有能力知道患者是敏感肌?」(详见再爆医疗纠纷,前主播飞梭雷射险毁容)
这次更厉害,法官在审理时竟然「认为当时郭医师明知姜姓律师脸部过敏,却未等完全康复,就施打高剂量130焦耳重迭测试」、「何况姜女当时仍可能处在部分过敏发炎状态,皮肤温度已高,血液循环量大,电阻亦会较高,更易造成温度上升而灼伤,郭男未等过敏完全康复,就用130焦耳重迭测试,已过于轻率」。
这下子会出现的效应(以下是Facebook专业皮肤科医师间的对谈):
A医师说:四年前的事还报,而且还连名带姓+照片!未来发生并发症,病人只要说自己有过敏体质,不就赔定了?事情一拖四年,应该不单纯(高额索赔?)医学会对这种事要表明立场吗?
B医师说:浅二度灼伤造成永久疤痕?
C医师说:后续处理医院和医事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很重要。浅二度灼伤应该视为治疗副作用,而非业务过失致伤害。
D医师说:只是色素沉淀吧?
A医师又说:以前还听过打完雷射局部泛红,诊所被迫私下赔#^@%万。
C医师又说:价格压低,赔偿冲高,司法判刑=>连医美这个逃生路也和健保越来越像?
E医师说:千万不要帮律师做治疗……
本文要表达什么?
平心静气地说。治疗前确认患者的体质状态,例如开刀前确认患者血压、心跳与体能,以免「死在手术台上」确实是医学常规。因此社会大众预设立场地想「医师必定清楚敏感患者的皮肤状态,既然敢治疗,就必定有把握」,我觉得其实合理。
但!是!
社会大众不知道的是,在现今皮肤科学中,「敏感肌肤」与「酒糟肌肤」的定义并不清楚!酒糟肌肤至少还含糊地说声「不明原因的慢性发炎」。敏感肌肤更惨,连基本定义都还没有达成共识——有些医师认为是「生活耐受性不佳」;有些坚持「使用保养品不舒服才算」;还有些认为「患者觉得敏感,就是敏感了」!(插句话:「某些精神异常患者,半夜还觉得阳光太强呢……」)
医学是这样的:「先找出定义;然后根据定义把一些症状类似的病例『圈』在一起。之后研究这些病例的共通处,试着找出诊断方式与可能致病原因。」
现在连定义都不清楚;也就是说,「没有人真正知道敏感是什么鬼东西?」在谁是敌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要去哪里找敌人?遑论「认出敌人的相貌」!?
因为对医师提出这种要求太不现实,所以A医师才会说:「医学会对这种事要表明立场吗?」
学习肌肤监测这么多年,平心而论,「法官认为医师应该知道患者的肌肤状况」这句话不是正确的事实!首先,患者治疗前未必说实话;其次,身为资深皮肤科医师,我常接诊「自称脸部非常疼痛」的患者,肉眼看起来却白白净净、细致无瑕。除了肌肤监测勉强有机会看出「患者的表皮表现有些异常」之外,没有一位医师有能力依照肉眼判断患者的肌肤状态。确实没有!
换句话说,敏感与酒糟真的「没有机会单纯运用肉眼就完全辨认出来」。
因!此!
就「医师执业不得违反当时代的医疗常规」定义来说,「敏感」与「酒糟」这种连基础定义都没有的问题,法!官!的!这!个!判!决!是!怪!异!的!
学习肌肤监测这么久,单纯从监测学理分析,「脸上充满了强烈白色荧光的案例,贸然再给予雷射光线,很可能出现未知的光反应」是合理猜测。「皮肤受损后,连基本表皮纹路都丧失了。这时给予烧灼性雷射治疗,结果皮肤无法承受,出现过度损伤现象」也是预期中事。但是「肌肤监测」目前还未成为医学界常态,当然就不是所有医院的「标准操作流程;Standard Operative Procedure, S.O.P.」。既然医界尚未有这个共识,医师没有执行这种检查,其实是时代的问题,不是医师的错。法官的这种判决,或许会加速「肌肤监测」一类学问的扩展。但是就现况而论,「不教而杀谓之虐」才是更正确的形容词。
患者受损确实非常可怜!但是各位必须理解:医学是不断修正、持续进步的。为了保护患者,确保医师与患者的沟通正确,我会更努力推动「肌肤监测」的推广。至于为了私利挡住地球转的坏蛋,就等待历史对他们的审判与谴责吧……
医不理过敏,女律师拉皮竟脸部灼伤东森新闻=2014年01月20日下午13:49
拉皮手术竟导致脸部灼伤。
台北市一名姜姓女律师,到板桥一家医美诊所做电波拉皮手术,但由于皮肤过敏,负责操作的郭姓医师在作痛觉耐受度测试时,竟施打了剂量较高的130焦耳,造成女律师脸部浅二度灼伤。新北地院判决郭医师,业务过失伤害,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罚金。
施打瘦腿肉毒杆菌前,仔细端详女病患小腿,这位带着眼镜的郭医师,是台北市多家整型诊所的医师,不过却因为电波拉皮手术,被一名女律师告上法院。
事发诊所:「不好意思,他已经不在这边了喔。」
事发地点,就在板桥这间诊所的医美中心,四年前姜姓律师来到这,施打光电拉皮手术,在作痛觉耐受度测试时,先被施打单发60焦耳测试,但在重迭测试时,应该从120焦耳开始,医师却从剂量较高的130焦耳,打在女律师脸上,造成当时过敏的她,右脸颊部一阵灼热,之后出现五公分长零点五公分宽的浅二度灼伤,还出现水泡,气得告上法院。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当时郭医师明知姜姓律师脸部过敏,却未等完全康复,就施打高剂量130焦耳重迭测试,造成律师脸上起水泡还灼伤,认定医师疏忽注意,判业务过失伤害罪,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罚金。
医师喊冤,认为事后已经全额退费,加上律师过敏已痊愈,将再申请医学鉴定,并提上诉。不过律师认为,已经造成永久伤害,判决还是太轻了,对她来说,心灵上的创伤,恐怕也不是判决就能弥补。
女律师拉皮灼伤,医判拘。术前过敏未注意,留下5公分疤=苹果日报孙友廉2014年01月20日
女律师姜#四年前到板桥区#联合诊所,接受医师郭#的「Qray-FRX飞梭光电拉皮手术」,却在痛觉耐受度重迭测试时,造成姜女右脸五公分长、零点五公分宽的浅二度灼伤。
新北地院日前宣判,认为郭男已知姜女数天前就皮肤过敏,却贸然施打剂量较高的130焦耳,造成灼伤已有疏失,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罚金三万元。
医不服:已上诉
律师姜#(四十三岁)得知判决结果后,直言:「判太轻,伤痕已成永久性了。」有提出民事求偿一百余万元。
被告医师郭#(五十三岁)已离开该诊所,对判决则说:「彻底失望,已提起上诉。事后有全额退费,姜女当时过敏已完全痊愈,会再声请医学鉴定。」
他解释,该手术对少数或过敏者确会造成轻度灼伤,但仅要适当诊治几可完全恢复。
判决书指出,2010年7月17日,律师姜#原本将由诊所医师郭#进行Qray-FRX飞梭光电拉皮手术,碰巧当时皮肤过敏,改在二十一日晚上再进行。
右脸颊灼热疼痛
当晚,郭#先对姜女做痛觉耐受度测试,从60焦耳的能量进行单发测试,再升到120至130焦耳,但重迭测试却从130焦耳开始,两发间重迭四分之一面积施打。
不到一分钟,姜女右脸颊出现灼热疼痛,郭男发现停手,散热冰敷后再更改就诊时间。姜女一离开直奔台大医院急诊,但右脸已有五公分乘以零点五公分的浅二度灼伤,更出现水泡。
法官:过于轻率
姜女提告,郭男否认有过失,但新北地院考虑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指该手术虽会造成轻微泛红及肿胀,但一至三天就可消退,起水泡已属异常。何况姜女当时仍可能处在部分过敏发炎状态,皮肤温度已高,血液循环量大,电阻亦会较高,更易造成温度上升而灼伤。郭男未等过敏完全康复,就用130焦耳重迭测试,已过于轻率,因此,法官认定郭男疏忽注意义务,判他有罪。
①
根据科学逻辑,要确定保养品或治疗的安全,应该在使用前、使用后都做纪录;而且必须长期监测,反复比对。
使用前后比对,是为了证明短期安全。使用前与长期后比对,是为了证明长期安全。这就是呼吁建立「使用保养品∕疗程时,请随时监测肌肤反应」的正确心态与为什么护肤品「长期使用有危险」?=谈「实验室数据」与「长期追踪PMS数据」的核心价值。
如果呆呆地相信单次监测的「证据」,就会出现「使用类固醇的褪红效果很好,应该长期使用」这么愚蠢的事!保养品与医美治疗长期使用、大量使用,对身体健康影响深远。只有真正长期监测,才能确保长期剂量安全,真正保护皮肤与身体的健康!(「皮肤测试」、「皮肤检测」与「皮肤监测」有什么不同?=专业医疗论坛问题回答)
②
因为医美措施而敏感、痘痘,甚至酒糟/玫瑰痤疮的可能性很大!
因为错误保养品、雷射/激光疗程产生黑斑是必然的!
任何伤害出现的反黑、发炎、脱皮、粉刺与红肿、刺痒……一定有改善!
正确实施并遵守肌肤监测的指导,就是您保护自己最重要的科学证据!如果您同意上述理念,请订阅部落格电子报,以获得真正医学美容与保养品讯息。
③
补充阅读:
「肌戒毒」整体概念:电视专访(大陆请按这里) 2013-06-18 20:18
「肌戒毒:十四天不洗脸的真正医学美容」 2013-01-04 19:09:46
「肌戒毒:十四天不洗脸的真正医学美容」台湾广播公司录音档 2013-02-01 21:23
敏感/酒糟肌肤的自我疗护—谈「十四天不洗脸」的自然医学学理猜想 2011-03-15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