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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解读

(2024-10-23 15:21:51)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概念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类型

可能情形



股权变更登记

1)当事人合意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相关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想登记管理部分申请变更登记。2)司法强制变更登记: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公权行为。

1)公司股东请求变更登记:既包括原股东要求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在现股东名下,也包括现股东要求公司将其登记在股东名册并明确其持股比例。2)因股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在同意继承且公司章程不排除股权继承的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在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实际出资人或股权代持人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4)“冒名股东”在发现自己被冒名后,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后公司决定变更执行董事,但法定代表人未予变更的,执行董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2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涤除登记事项。3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并未连选连任,且与公司劳动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董监高变更登记 职业经理人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又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就涉及公司登记信息变更的情况。

变更登记所需文件: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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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原告为对工商登记存在异议的当事人,被告为公司。若因股权转让人或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变更工商登记的,也可以将有协助义务的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指引:《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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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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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基本案情:

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塔公司)于2013326日成立,新疆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塔投资公司)持股95%,新疆某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鸿公司)持股5%,某塔投资公司系某集团公司下属公司。韦某某受某集团公司委派担任某塔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17718日,某塔投资公司根据某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向韦某某发出免职通知书,免除韦某某某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某塔公司一直未变更公司工商登记,致使韦某某因某塔公司的相关诉讼而被限制高消费,韦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825日作出(2019)宁0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韦某某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2021)宁民终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韦某某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70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517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82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二、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韦某某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三、驳回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川01民终2506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代替公司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亦是基于对公示的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而建立交易,现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盛某对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将其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是知晓和认可的,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亦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盛某登记为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关于盛某的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否涤除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盛某并非被冒名登记为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担任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是知晓和认可的。其次,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亦是基于对公示的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而建立交易,现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后,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由公司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对盛某上诉主张涤除其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三: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案号:(2021)川1381民初5475号

入库编号:2023-08-02-264-001

审理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提交了证据证明代表阆中某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的人均系韩某,张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系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司法规定,阆中某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人登记。因张某不是阆中某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其请求阆中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四:某某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有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

入库编号:2023-10-2-264-001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东身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股东缴付股本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2.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手段。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理应得到遵守和法律的确认。股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相悖内容具有效力瑕疵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系注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决适用问题。依此,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因此原告以股东身份向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应适用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登记地法律即我国大陆地区法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原告作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独资股东一节予以登记确认,具有公示效力,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亦明确载明原告系唯一股东,两被告对此亦未否认,并确认收到了原告依照公司章程缴付的首期20%注册资本4000115美元,依此可确定原告系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唯一投资股东身份。至于原告缴付股本的资金究竟是自有抑或他人出借,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不影响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两被告虽主张公司股东实为香港某投资公司,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与案外人香港某投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投资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告作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公司章程系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理应得到遵守。本案所涉《股东决议》就其产生程序而言,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并无瑕疵,其第一、三项内容亦与章程约定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则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理应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依法履行依照决议内容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孙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应予协助。原告要求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诉请,应予支持。此外,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委派,首任总经理由投资方委派,即原告作为投资方仅就首任总经理享有委派权利,其后调换之总经理应由新任执行董事再行委派,现《股东决议》第二项直接调换总经理人选,显与章程规定相悖,原告就此提出诉请,与章程不符,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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