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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实务总结

(2024-10-23 14:29:11)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一、应该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有一般登记事项和备案登记事项。

实务中常见需要办理商事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董监高变更、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后也应当办理变更等(实务中其他情形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谁可以作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原告?

1.请求主体之一:公司股东
这里的股东是指:通过原始取得或者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主体,包括转让股东、受让股东、合法股权继承人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二十七条


2.请求主体之二: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也可请求公司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 法律规定,此种变更登记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3.请求主体之三:被冒名股东

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被冒名人不具有实际出资,亦不承担股东责任,故 无权请求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而应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改变公司股东名实不符的现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4.请求主体之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

公司股东会中持有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的,那么新旧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是公司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就可以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三、谁是请求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适格被告?

公司是承担公司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
股权转让中,转让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董监高、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仍有义务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一定要把公司列为被告,不然可能会有因被告主体错误,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

对于转让股东拒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受让股东可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

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管辖法院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公司住所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出诉讼,并以目标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履行协助登记变更义务的,则管辖规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变更公司登记的实务建议

1.股权变动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依据通常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为股权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纠纷中,股东请求变更登记的前提的已取得股东资格,包括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

2.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要股东会决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依股东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是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前提。

4.请求变更工商登记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避免对企业高管产生风险。公司高管懒政也有风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董事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发生变更后,应及时为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其职责所在。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对其职责的要求,股权受让方因未变更登记受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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