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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3种救济途径,含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代理思路及证据清单

(2024-10-23 14:24:21)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一、提前签署“挂名”类协议


序号

核心内容

1

如果“名义”法定代表人基于综合考虑,仍然决定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应特别注意避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比如:

(1)对外不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2)对内不出席三会会议、不在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中担任审批人。

2

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提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明确各方权责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明确在第三方要求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时的责任归属。

(3)明确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重申单方解除的权利。

(4)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

3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亦需保持审慎态度,避免无限制地授权他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辞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


法律依据

解读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条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条款,法定代表人本质是依托于董事或者经理职务的,因此辞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即可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在各方配合的前提下,合规地辞去董事或经理职位可以考虑如下内容:

(1)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仔细审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关于辞任的具体条款,包括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以确保职务变动的合规性。如果公司拒绝配合召开必要的会议,则务必妥善保存公司怠于履行召开会议的相关沟通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3)对于担任“挂名”董事的个人来说,需要特别注意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提前规划并适时书面提出辞任要求。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结合第二部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司可能并不配合完成必要的手续或者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三十天内未能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对此:


一种方式是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方式,敦促公司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另一种方式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参考如下内容: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被告

案涉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实际配合情况酌情增减)。

诉讼

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变更登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予配合;如被告    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

(2)或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

代理

思路

1、原告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亦不对内行使管理权,且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有权提起诉讼。

2、原告原与公司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后原告离职,双方已然失去实质利益联系。

证据

清单

1、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内部管理的审批单。

2、向公司提出辞任、双方约定的“挂名”协议等书面文件。

3、双方签署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以及有关离职材料等。

参考

案例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川1381民初5475号特别注意:虽然人民法院案例库对涤除登记之诉在某种程度予以认可,但实务中仍受限各地实践差异,诉讼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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