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险公司采取APP录单方式时,电子保单不能免除人工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2023-09-13 17: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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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
保险公司采取 APP 录单方式时,电子保单不能免除人工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案件信息】
曲某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终10869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针对涉案车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在事发时因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该损失是否属于车损险的范围、保险人是否有权拒绝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就此向曲某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的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虽然称涉水险应属于保险人自行投保的内容,且在电子保单中已经加黑、加粗说明,但根据曲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确认曲某在购买保险时,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并未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当面交付给曲某,也没有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曲某当面进行明确的说明和提示,故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拒赔事由不成立,其应当向曲某赔偿相应车辆维修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因采用电子投保,且已在曲某投保程中向其释明,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就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由某释明免责条款之主张,与在案证人证言不符,应不予采信。上诉人采用电子方经营,但不能因此降低其向被上诉人就免责条款予以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官后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郝蓬/秦鹏博
如何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中保险代理人职责的限度,在电子保单中已载明保险免责条款的前提下可否减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数字提示形式是否可以降低保险人人工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 APP录单的投保方式中,电子保单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加黑、加粗说明。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并未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当面交付给投保人,也没有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当面进行明确的说明和提示。应当认定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拒赔事由不成立。
格式化的数字说明和提示形式,第一,无法满足不同投保人的多元化需求;第二,无法即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第三,存在“点击即理解”的误区,无法保证投保人确实已对保险条款真正知晓。综上,数字提示形式不能作为保险人降低人工提示和说明的标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