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如何认定
(2023-09-13 17: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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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保险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方式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如何认定?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甲保险公司与王某、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网络投保“免责条款”单独成篇,且投保人只有在阅读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的,该提示方式可达到在外观上明显区别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之程度,应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提示义务。案号:(2020)沪0109民初21137号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保险免责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时,说明义务的履行应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陆某某诉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索赔案【案例要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对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时,说明义务的履行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案号:(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0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总第41辑)
4.保险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投保人在投保前确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解,规避其作为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主张其通过短信向投保人发送网页链接,以网页形式向投保人展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投保人提供验证码即视为其已经阅读了网页信息。但在整个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并无措施保证投保人确已阅读了网页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规避了其作为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号:(2022)京01民终731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投保人仅需在形式上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即可进行投保的方式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主动提示义务——周某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案涉保险公司的网络投保流程,投保人仅需在形式上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即可进行投保,保险人实际是减轻了其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该方式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主动提示义务。在投保人否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且保险人未进一步证明有通过音频、视频等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视为其未尽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案号:(2020)粤19民终804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李某甲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仍需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只是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于投保声明栏概括告知、要求投保人在确认并支付之前必须勾选“了解责任免除在内的保险条款内容”,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号:(2016)沪01民终147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strong>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裁判规则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甲保险公司与王某、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网络投保“免责条款”单独成篇,且投保人只有在阅读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的,该提示方式可达到在外观上明显区别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之程度,应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提示义务。案号:(2020)沪0109民初21137号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保险免责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时,说明义务的履行应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陆某某诉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索赔案【案例要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对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时,说明义务的履行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案号:(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0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总第41辑)
4.保险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投保人在投保前确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解,规避其作为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主张其通过短信向投保人发送网页链接,以网页形式向投保人展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投保人提供验证码即视为其已经阅读了网页信息。但在整个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并无措施保证投保人确已阅读了网页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规避了其作为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号:(2022)京01民终731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投保人仅需在形式上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即可进行投保的方式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主动提示义务——周某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案涉保险公司的网络投保流程,投保人仅需在形式上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即可进行投保,保险人实际是减轻了其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该方式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主动提示义务。在投保人否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且保险人未进一步证明有通过音频、视频等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视为其未尽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案号:(2020)粤19民终804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李某甲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仍需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只是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于投保声明栏概括告知、要求投保人在确认并支付之前必须勾选“了解责任免除在内的保险条款内容”,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号:(2016)沪01民终147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5~286页。)
法律条文
2.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3.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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