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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司审判白皮书|公司分立纠纷篇

(2023-01-01 20:38:30)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公司类审判白皮书|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引发的资本重组或构建导致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律师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本文将粗浅谈谈公司分立导致的相关法律实践问题。

【壹】 审判数据概况

以关键词“公司分立纠纷”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以第二级“民事案由”限制搜索范围,2011年至2022年1月,共有裁判文书152篇。

按法院审判程序分布:管辖案件8篇,民事案件126篇,执行案件18篇;

按法院层级分布:最高法院1篇,高级法院6篇,中级法院53篇,基层法院92篇;

案件分布主要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层级越高接收的案件数量越少。


由上表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的增长趋势,此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需求量也日益凸显。

 

按各省份分布:河北省1篇,山西省1篇,内蒙古自治区4篇,辽宁省4篇,吉林省3篇,上海市13篇,江苏省15篇,浙江省14篇,安徽省3篇,福建省3篇,江西省6篇,山东省6篇,河南省12篇,湖北省6篇,湖南省10篇,广东省9篇,广西壮族自治区8篇,重庆市4篇,四川省1篇,贵州省7篇,云南省13篇,陕西省2篇,宁夏回族自治区2篇。


【贰】 2021年最高院及高院审判态度


关于公司分立纠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再审裁判文书0篇,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0篇,因此2021年度没有可参照的最高院或者高院案例,笔者根据2021年各省中院裁判文书发现以下几点审判态度:

1、公司分立时,只要公司财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

布雷博惠联(廊坊)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诉瑞立美联制动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二审案,河北廊坊中院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 原亚新科美联(廊坊)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通过存续分立方式,成立本案原告及被告两公司,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分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作为独立法人,签订的《亚新科美联(廊坊)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分立协议》、《公司分立执行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

二审廊坊中院认为,根据《公司分立执行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将归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被上诉人名下,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案涉的“地块一”全部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六年未完成产权转移,与事实不符,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影响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如现在分割土地使用权,会造成原公司已经建成且现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使用的厂房无法按照原建设规划办理相关手续,亦可能产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无法办理的情况,且一审判决未考虑土地分割的法定程序和案涉土地办证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上诉人就该主张二审期间提交《廊坊市行政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述主张,均系一审判决的履行问题,一审判决已判令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应予履行,上诉人以此为由否定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分立执行协议》中剩余土地的范围为115.4亩,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以该协议载明的剩余土地95.387亩为准,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该土地现场情况,认定《公司分立执行协议》中剩余土地的范围为115.4亩,理据充分,且已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处本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护。

2、公司分立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制定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进行财产分割,并办理登记手续。

陈刚与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连云港市中院维持原判,认为,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陈刚举证2015年1月29日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主张分立海上海置业公司,但该纪要仅载明工程决算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割公司资产,并非公司分立决议。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海上海置业公司及第三人陈平虽同意公司分立,但各方当事人至今未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也未通知债权人。陈刚主张将海上海置业公司49%的资产登记在陈刚新设公司名下,但陈刚至今未设立承接海上海置业公司资产的新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陈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并无不当。

3、对于公司分立时就债务承担作出约定的,法院在裁判时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对于未约定的部分债务承担,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2.《分立协议书》对双方有否约束力;3.上诉人应否支付债务款、资金占用费16859488.73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提出分立前公司债务未向债权人支付被上诉人应先行向债权人偿还后再追偿的主张,根据公司法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公司分立时在没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处理公司债务,而按照《分立协议书》“四、债权、债务的处理……的约定,双方事实上已经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进行了自主分割……另外,本案双方股东订立的《分立协议书》其本意也是对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精神,认定上诉人应按《分立协议书》的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支付给被上诉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吴志钊抽逃出资扣减700万元作为债权冲减债务的问题,根据《分立协议书》第四条:“……3.标的公司成立和经营期间,尚有甲、乙双方有分歧的吴志钊1,000多万元借款等有分歧的问题,若乙方坚持乙方意见进行处理,则只能按照乙方投资额6,700万元在投资总额44,030万元中所占比例进行主张。日后,乙方认为有权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并付诸行为的,所需所有成本、费用以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证明关于吴志钊的个人问题应由一方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而不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吴志钊因抽逃资金需承担700万元违约金、应计入分立前的应收账款冲减分立前的债务的主张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向夏湛安借款50万元、向夏灿华借款200万元未经股东确认应严格审核借款真实性的问题,由于上述两笔借款均在“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账上有反映,送审的财务账也经双方代表签字同意,该两笔借款在《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均有反映,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该两笔借款并认定“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向私人借款为4030万元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3780万元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提出的墙改基金5420440.9元应计入应收债权冲减债务的问题,该款当时“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已经缴纳,到目前没有验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的规定,验退申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个人,鉴于“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已经分立,建设单位不应该还是“分立前的富城龙湖公司”,所涉及的申请验退主体必然是分立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或个人,日后相关单位核准后退还墙改基金必然也退给相应的申请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墙改基金不应调整为其他应收款项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叁】 公司分立纠纷的定义

公司分立纠纷是指原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或分立后就原公司的财产、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和继承等原因而引发的股东之间、分立后的各主体之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人与分立后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肆】 公司分立流程

1、分立方案的提出、制定、通过。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在分立过程中,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分立方案持有异议,在有限公司,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在股份公司,异议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订立公司分立协议。

《公司法》未强制规定公司分立应当订立分立协议,但在实践中,公司分立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形式,由公司分立各方就公司分立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被分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无权以分立可能损害其债权而提出异议,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重点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情形)这表明除非另有约定,公司分立对原公司债权人实际上没有约束力,分立后的公司被视为一个法人,须共同清偿原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公司通常会减少注册资本,如因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则被分立公司须依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4、进行资本的分立和财产的转移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伍】 公司分立纠纷的主要方面

(一)请求公司分立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纠纷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由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多数通过并作出决议,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分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立决议应对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分割、债务承担、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动以及分立公司支付的股权或非股权对价如何分配等事项予以规定。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仅有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分立决议存在未召开董事会、未表决、参会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等情形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分立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分立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分立决议无效。

公司分立无效纠纷是公司分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并不主张公司分立无效,而只是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司分立纠纷,而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异议股东回购权纠纷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

(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纠纷

公司分立通常会减少注册资本,故被分立公司须依减资规则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存续的公司连带承担,除非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公司在分立过程中违背上述规定极易引发相关诉讼。

(四)分立协议纠纷

公司分立通常签订分立协议,协议各方应当遵循协议的约定,严格、准确履行分立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将导致纠纷发生。

 

【陆】 公司分立纠纷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67、69  《公司法》(2018修订)43.66.74.103.142.175.176.177.179.180.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柒】 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的不同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提前清偿债务的不同规定

在公司合并时,公司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后公司债权人可向负有债务的合并方就未到期债权请求清偿或提供担保,但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不具备此项权利。

债务承继主体不同

公司合并后,原债务由新设或存续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后,原债务由分立各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登记手续不同。

公司合并一般涉及的登记手续为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增资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

公司分立一般涉及的登记手续为:派生公司的设立登记、分立公司的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减资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

 

【捌】 公司分立纠纷的诉讼要点

1.诉讼主体

1)原告

具有公司分立纠纷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一般包括:债权人、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善意第三人。作出分立决议的公司未尽在法定期间通知、公告义务,在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纠纷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可以是分立后的各方公司。分立各方公司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的履行成为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因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立决议无效、不成立而成为原告。股东可基于股东大会的分立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成为原告。此外,善意第三人及其关联方也可能成为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的原告。

2)被告

公司分立纠纷的被告一般为公司。分立前后的公司可能因以下情况成为被告。

分立前的公司因未尽通知、公告义务成为被告。分立各方基于分立协议的履行成为被告。公司可因做出分立决议成为被告。公司还可成为善意第三人的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分立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而不是列为被告。

3)共同原告

 股东、董事、监事可基于公司分立决议无效、不成立、撤销成为共同原告,成为共同原告的前提是具有原告资格和相同的诉讼请求,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第三人

在公司分立决议无效、不成立或者撤销案件中,决议涉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2.管辖

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管辖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为被告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然该类纠纷也要遵循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的地域法院也可能成为管辖法院。

3.诉讼时效

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的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4.诉讼请求

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请求确认公司分立决议无效或不成立。请求确认分立决议不成立应当具有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二是请求撤销公司分立决议。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提起的撤销决议请求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请求公司因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且未尽法定通知、公告义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四是请求公司因分立导致的债务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抗辩

被告可以基于分立决议的法定程序和决议内容予以抗辩。被告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的约定和内容予以抗辩。被告还可以依据债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分立决议、分立协议予以抗辩。

6.证据组织

1)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可见,通知和公告是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决议内容、时间、程序都影响案件的结果,律师在实务中应重点收集和研读。

2)分立协议。公司分立协议是分立各方就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的重要合意,是公司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协议的内容应该全面、详实、具体,任何一方违背协议将承担相应责任。该证据是公司分立各方主张权利最重要的依据。

3)债权债务相关证据。债权人主张债权首先要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公司分立一旦发生,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主张权利。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分立一般均有规定,其规定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

当然公司分立纠纷案件的证据绝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类,因案情不同可能出现更多类型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实务中都应该组织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军:《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9。

[2]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例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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