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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的信任危机之发起人、认股人的出资瑕疵(公司法)

(2022-12-16 11:28:59)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一、发起人出资瑕疵

 

 

公司成立之初,股东没有履行足额的出资义务。

 

 

1.出资不足(货币、非货币)

 

 

货币没有足额存到公司账户(没出、出晚了、没出够),或者非货币财产没有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瑕疵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围绕着出资瑕疵所形成的追究相关股东责任问题、瑕疵股权限制问题、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等等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

 

 

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约定一个月内出资完成,一个月头上有一个股东没有出资完成,所有的股东都是发起人,还有一个身份叫合伙,有一个人犯错,就会团灭。

 

 

例:整体股东对甲公司而言,约定好了100万的出资义务,换取甲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成立的时候,已经把100%的股权分给了股东,股东应该按约定期限把100万交到甲公司,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出资不够,不管钱是谁欠的,从外观上来讲,就是整体团队对甲公司欠的钱,整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有发起人承担欠缴出资连带责任的背景,要求欠缴的股东向公司补足,带来团灭的效果是伙伴跟着遭殃,发起人为此向公司负连带责任。

 

 

债权人向甲公司要债,甲公司没钱了,发现一个股东欠缴公司40万,发起人整体还有40万连带责任没有承担,类比代位的关系,债权人向股东要钱,叫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性:公司清偿不了的债务,才能找股东。债权人和公司要不到钱,就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才能找股东要,先找公司,后找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性:股东只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还钱。

 

 

一次性责任:把这40万都还给债权人之后,相当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完毕,这一次还完就完事儿了,将来再有债权人就不能来找我了。

 

 

对公司内部欠钱的股东要补足,其他股东跟这个股东一起连带,欠钱的股东对外向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股东和这个股东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发起人内部有发起协议,出资不够就是违约,违约方对守约方在内部有一个违约责任。

 

 

发起人出资不足时,找到欠缴出资的股东,带来三份责任:

 

 

第一,他自己向公司补足,所有发起人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他自己向债权人补充赔偿,所有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对守约方有违约责任。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在瑕疵出资的状态下,出资人能否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其是否具有可让予性,我国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的混乱。


2.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价额,非货币财产进行了过高定价,出资不实专门指非货币财产的过高定价的过程。

 

 

例:甲、乙、丙出资100万设立甲公司,甲、乙用货币来出资,丙用专利来出资,一个月的出资期限到了,甲、乙完成出资,丙也出资到位,拿了一项专利出来,估值为50万,交付并过户登记,转移到公司名下,从发起人协议的履行层面来说,都履行完毕,没有违约责任。

 

 

甲公司复核发现 ,出资的专利不值50万,专利就值10万,有40万没有出资到位,又团灭了!甲公司要求丙补足,甲、乙也要对公司连带,对外丙在40万的差值范围内,对公司不能还的债,就要有补充赔偿义务,甲、乙向债权人也会由此补充赔偿之连带责任的承担。

 

 

先找到出资不实的股东,他自己向公司补足,带来发起人向公司连带,他自己向债权人补充赔偿,带来发起人为之向债权人连带。出资不实没有内部的违约,是与上面唯一的区别,因为表面上的约定都履行了,只做形式审查,如果中介机构和丙串通,中介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中介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

 

 

以上是公司设立之初,发起人的两种瑕疵状态。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远不足其所要缴纳的资本,例如一名股东说他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值十万,当经过鉴定后市值才一万,这就是出资不实。

 

 

运行阶段(公司顺利成立)

 

 

例:甲公司要把100万增资到500万,涉及到400万的新股发行,可以招商引资,引进外部投资人,也可以由原股东自己认购增资投入,也可以由盈余、法定、任意公积金来转化。

 

 

甲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招商引资,意味着甲、乙、丙放弃了公司的优先认购权,400万的新股可以引进一个小马作为新股的投资人加入,按照现在甲公司的估值定价,400万的新股价款是600万(一股1块5),约定好7天缴纳到位,小马作为认股人,和甲公司约定好了,400万新股,600万价款,7天付款期限。7天之后,小马没交钱,小马欠甲公司钱 ,这600万的差值范围内,小马向公司补足差值,600万的差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还的债,向债权人负补充赔偿责任。

 

 

小马出资有瑕疵,但是不能追究发起人的连带责任,甲、乙、丙是一个团队,小马是新来的,并没有带团队,没有团灭的效果,没有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小马来的时候,甲公司已经成立,发起人的任务已经完成,发起人的团队已经集体解散,已经独立成为各个股东,进入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整个公司的业务,是交到董事、高管、运营主体手里的,发起人已经完成了接力棒,退出历史舞台。

 

 

所以,小马闯祸的时候,不存在发起人的责任在里面,没有连带责任约束。既然是运营阶段,董事、高管有积极的忠诚勤勉义务,去代替甲公司张嘴说话,向小马积极的追讨这笔钱,不要不追,甚至有过错,造成小马没有交钱给公司,致使债权人讨债没有讨到,公司没有收到钱的损害后果和债权人不能被清偿的损害后果,董事、高管的不作为或者未尽到忠诚勤勉义务的过错,要付出相应责任的代价(职责责任)


、认股人出资有瑕疵

 

 

(1)认股人自己向公司补足出资。

 

 

(2)认股人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3)董事、高管的过错,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当中,股东的出资有瑕疵,股东就把股权卖了,股东有出资不足或者出资不实,结果把瑕疵股权卖给了别人,股东资格是认缴出资换来的,出资不足不到位并不否定股东资格,所以卖股权是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想认缴找个出资,获得很多股权,一分钱也不给公司交,然后把股权以正常的市场价卖掉,这不行。股东不能说已经把股权卖了,不是股东为由去抗辩,他本来自己对公司该承担的责任,股东跑不了,买股权的人要是善意相对人,就没有责任,恶意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股东在未出资,或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时候,就转让了股权,转让是有权处分也是有效行为。受让人如果知道就是恶意,受让人与原股东承担连带对公司补足及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如果出资中间有期限,就有个期限内的缓冲,期限之内卖掉,有权处分有效行为,期限之内,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没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因为还没到期;到期了以后,按照上面瑕疵转让股权的模式进行。

 

 

 

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旨在转让其持有的存在客观瑕疵的股权,而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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