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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撰文详解公司法司解四

(2017-08-31 12:19:31)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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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杂谈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作 者 |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出 处 |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9日·第1版


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而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分配与相互制约又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内部的权利冲突愈加凸显,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困扰公司发展的现实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深入社会各界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来自仲裁机构、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专家学者的数百条意见建议,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与智慧,历时五年最终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参见 全文+解读 |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斑斓 · 重磅】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高我国公司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释放公司的市场活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公司法虽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重视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环保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但股东利益在公司涉及的所有利益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针对当前公司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切入点,重点就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完善了决议效力的瑕疵诉讼制度,在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之诉,明确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中原告适格的识别标准,并就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行为指引。


二是强化了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肯定了股东实现法定知情权的辅助手段,否定了公司以章程或协议方式实质剥夺股东法定知情权的抗辩事由,明确了侵害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赔偿责任,为股东依法保护和实现法定知情权这一基础性权利提供了具体路径。


三是积极推进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明确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并对控制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不分配利润时其他股东的权利救济问题予以规定,为中小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提供了依据。


四是进一步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规则,明确“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和识别标准,规范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股东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确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明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为股东依法行使监督权构建了明确具体的实现路径。


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是股东权益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个别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得与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在强调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


一是对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原告资格予以必要的规范,要求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同时对股东提出会议程序有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秩序。


二是对股东滥用知情权也作了必要的限制,明确和细化了股东因“不正当目的”要求行使法定知情权的具体情形,以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自身的商业安全和核心利益。


三是对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要求股东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尊重和维护公司独立进行商业判断和充分自治的权利。


四是对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或者转让股东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予以必要的规制,以维护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和股权转让的正常秩序。


五是通过明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适当消解和遏制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滥诉行为。


保护股东权利与促进公司发展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国际社会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世界上190多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总体评价,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要素。


我们相信并期待,随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我国公司制度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在现有基础上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一个充满市场活力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必将与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相伴而行,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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