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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二审程序研究

(2017-08-08 17:12:16)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开庭技巧与实务

周丹辉*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摘要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由于涉及先后位两个诉讼请求,法院在处理时需要兼顾对不同请求的审理到上诉程序时,不仅一审判决具有多种情形,而 且对不同的一审判决还需针对性地设置二审程序,从上诉主体上诉范围上诉审理三个方面进行一定的设置,以期在维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同时,保障 制度的稳定运行,维护司法公正和裁

关键词客观预备合并; 二审; 上诉主体; 上诉范围; 上诉审理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就其提出之复数请求,定有先位与后位之 顺序,同时此先后位请求间,具有附条件之预备关系亦即,在先位请 求有理由时,即不请求就后位请求为裁判; 仅有在先位请求无理由时,

始请求就后位请求予以裁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中融合了先后位两 个具有确定顺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可能做出三种类型的判决,即先 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先位请求无理由但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先后 位请求均无理由之判决针对这三种判决,若当事人提起上诉,则法院 的二审程序也因制度之特色而各具特性

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 ) 上诉主体

我国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应采纳杨建华教授之观点,即先后位

请求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当先位请求有理由,则后位请求无需 进入审判程序,对先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即成为终局判决被告败诉,

若对此判决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原告胜诉,并且是先位请 求获得法院支持,则除非该胜诉判决中仅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否则原 告无上诉的利益虽然民诉法第 164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依据民诉法相关理论,上诉主体必须具有上诉利 故,对于先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一般只有被告有权提起上诉

( ) 上诉范围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虽然有先后位两个请求,但被告所提上诉范围 应限于判决中使其具有上诉利益的部分由于先位请求获有理由的判 决,后位请求并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故被告应仅限于就先位请求的 败诉判决部分提起上诉此时,先后位请求分别隶属于二审和一审两 个审级,由于后位请求未经一审判决,若硬性规定其附随于先位请求全 部移审,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并不可取诉讼合并乃基于 合并之诉于诉讼审理有益,若合并而无益甚至有碍,不若将合并的先后 位请求进行拆分,则被告提起的二审诉讼不再是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而 只是对先位请求的上诉审; 后位请求仍然停留于一审,但因一审法院之 前做出的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而并不需对其加以审理若二审对先 位请求做出确定判决后,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自动消灭,法院就原告所 提起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审理完结

( ) 上诉审理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35 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由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仅限于 被告受败诉判决的部分,第二审法院应仅需对先位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若认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基本事 实不清的,予以改判,在这两种情况下,终审判决已经做出,则案件审理 完毕但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则此时仍然系属 于一审法院的后位请求,仍然可与先位请求合并,一审法院重审时仍需 运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做出审理和判决

另一方面,审级利益属于当事人的利益,按照处分权主义原则,当 事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审级利益那么,一般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仅能 就先位请求进行审理裁判,不得就预备的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判决; 但若 当事人双方合意由第二审法院就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尚未,可以作为一 个例外,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审理裁判

( 四) 原告救济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放任了先后位请求系属于两级法院的情形,上 诉审判决后可能造成的一种情况是: 一审法院认先位请求有理由,被告 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先位请求无理由,原告终审败诉,而预备提 起的后位请求未经审理,诉讼系属即告消灭,则看似原告提起客观预备 合并之诉并无实益但是,诉讼系属的消灭意味着原告可就后位请求 再行提起诉讼,并且,由于一审法院对预备合并两诉的事实部分进行同 时审理,所以不仅先位请求的终审判决可以作为再行诉讼的起诉和审 理依据,而且预备合并之诉的事实审理部分也可在后诉审理中起到一 定的参考作用对比原告采纳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所做的付出,即在起 诉状中确定提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并只需交纳先位请求的诉讼费 ,该制度仍然为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实益

先位请求无理由,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 ) 上诉主体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由于无法准确获知应提起的诉讼类型,预虑其 先位请求可能败诉,而预备性提起后位请求,以便在先位请求败诉时, 请求法院就后位请求进行裁判,所以原告提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并非 是为了获得两次胜诉,而是为胜诉多准备了一条途径我国的客观预 备合并之诉制度要求先后位请求相互排斥,两个请求实际为达同一目 的,并且这个目的只能被实现一次因此,当一审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无 理由,后位请求有理由而做出判决时,尽管先位请求未获支持,原告仍 然可以被认为处于胜诉的地位但是,胜诉并不意味着上诉权利的丧 失,就像请求数额获得部分满足的胜诉判决一样,获得后位请求有理由 之判决的原告同样对先位请求的败诉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一方面,先后位请求的目的虽然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前者显然更合 原告的心意; 另一方面,第二审程序具有监督纠错的功能,允许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为司法公正增添了一道过滤网,不无益处

对于被告,不论先位请求或后位请求获有理由之判决,都会在其身 上强加义务性的要求,因此,被告对先位或后位请求上诉并无重大差 只是当被告就后位请求上诉时,若原告同时就先位请求上诉,则第 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与被告就先位请求上诉相比,程 序更为繁杂

( 二) 上诉范围

当事人可就第一审判决中败诉的部分提起上诉,在先位请求无理 由,后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中,原告可就先位请求上诉,被告可就后位 请求上诉,若原被告同时提起上诉,则上诉范围涵盖了客观预备合并之 诉的全部当仅有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时,基于上诉不可分原 的适用,后位请求也移审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但基于当事人处分 权主义原则,法院不得对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判决,此时只能通过一定的 方式,促使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诉,否则若二审法院经审 理推翻原判决,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则与一审关于后位请求有理由的 判决相冲突,而致案件的审判陷入两难的困境在仅有被告就后位请 求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上述审判困境这种困境作为客 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上诉审中的缺陷,应该也必须通过程序设置加以 彻底解决,但在上诉范围部分,基于对当事人上诉权利及处分权的保 障,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需就先后位请求同时提起上诉,或者硬性地规定 此种情形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视为上诉或附带上诉,均有不妥,因此, 该困境只能留待上诉审理阶段加以处理和解决

( 三) 上诉审理

我国的二审制度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部分,与一审程序具有 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在原被告双方就先后位请求均提起上诉的情况 下,二审法院可以仿照一审程序审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但在审查内容 上除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还需重点审查一审程序是否有瑕疵

当仅有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先 位请求,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由于先后位请求之间具有相互 排斥的关系,二审判决可能与一审关于后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相互冲 由于上诉权利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能对其加以强制,也不 能一厢情愿地视为当事人上诉或附带上诉,则法院只能通过向被告进 行释明甚至剖析心证等方式说服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 由于先后位请求有理由均会给被告带来义务负担,若被告因无实 益而执意不愿上诉为避免矛盾判决的做出法院只能废弃原判决中的 先位请求部分,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若在重审中认先 位请求有理由,则后位请求无须进入审判程序,原判决中的后位请求部 分自然失效

当仅有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后 位请求,也有可能发生类似裁判矛盾的困境,同样可以采取上述发回重 审的方式解决问题虽然,这样的处理手法在维护当事人处分权的同 时,避免了产生矛盾裁判的可能,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裁判统一有益

先后位请求均无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在原告于先后位请求均遭败诉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因缺乏上诉利 益而无提起上诉之权利作为唯一可上诉的主体,原告可以选择就先 后位请求之一或者全部提起上诉在全部请求上诉时,二审法院仍需 就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在择一上诉时,基于上诉 不可分原则,未上诉部分移审于第二审法院并阻却判决之确定,法院 就上诉部分进行审理,若认上诉请求无理由,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上诉请求有理由,则需考虑该致使上诉请求改判的因素与未上诉部 分是否相关

当上诉请求的改判与未上诉部分无关时,二审法院可径就上诉请 求做出判决,同时一审关于未上诉部分的判决发生确定效力; 当上诉请 求的改判与未上诉部分相关时,为达解决纠纷之目的,二审法院应行使 释明权,晓谕原告就未上诉部分补充上诉,但若原告坚持不上诉的,则 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再为整体之判决例如,原告先位 请求认定婚姻无效,后位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有 效成立且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判决先后位请求均无理由,原告就后位请 求上诉,此时,若二审法院于审理时发现案件符合离婚之条件,则可径 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若二审法院发现案件符合婚姻无效之条件的, 则与未上诉的先位请求有关,法院应提示原告补充上诉,若原告坚持不 上诉的,则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结语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虽还未以立法方式在我国推行,但部分地 区的基层法院已有相关的判决,可见其正以实践推动立法的方式在我 国建立并发展起来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中,程序设置上最为困 难的当属第二审程序的梳理,尤其是对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以及先 位请求无理由,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本文对客观预备合并 之诉二审程序的设置作了详尽的分解,希望能够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黄国昌著民事诉讼法教室 I,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9 月版: 368

参见杨建华等预备诉之合并在实务上值得研讨的几个问题,载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一) ,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7 5 月第六版: 178 179

参见洪浩,杨瑞论民事上诉立案的实质性要件———从上诉利益的 角度分析,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 1

参见李仕春诉之合并制度研究,载诉讼法论丛2000 年第

2

后位请求的诉讼费用在先位请求获无理由判决时才予以交纳 参见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载法学研

2007 年第 1

譬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即有类似判例参见高为民 云英陈静良: 预备合并之诉的裁判规则,载 2008

14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研究会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一) M 台北: 三民书局 有限公司出版,1986.

2]杨建华著,陈心弘增订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M 台北: 三民书局 有限公司,2010. 10.

3][日]新堂幸司 新民事诉讼法[M 林剑锋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04.

4]江伟主编,邵明副主编 民事诉讼法关键问题[M 北京: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10. 06.

5]黄国昌 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M 北京: 元照出版社,2005. 10. 6]张永泉 民事之诉合并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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