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68号)
(2017-09-01 17:57:50)分类: 行业法规资讯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附件:1.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8月3日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
(四)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遗赠;
(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六)现场监督,保全证据;
(七)其他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证机构提供上述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九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十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第十一条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公证机构收取以上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费用概算,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件2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财产合同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一)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财产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协议、抚养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按照第七条“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标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托、声明、保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当事人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于融资的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五、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录音、录像、拍照和刻录光盘的费用。
六、继承、赠与、遗赠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的,按照第六条“继承、赠与、遗赠”标准减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遗产数额不明的,协商收费。
八、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九、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十、保全证据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十一、副本费
每份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