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是否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分析
笔者自2008年始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的案件,现仍在诉讼中。笔者代理的是实际施工人A,建筑承包单位B单位因在工期内不能完成其承包的工程,临时找到A进行紧急抢工。双方对工程计价方法和工程价款没有进行约定。A及时完成B单位交付的工程,双方对工程量没有异议,但B单位没有给付工程款,A向法院提起诉讼。
A向C法院提出申请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C法院指定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进行。
庭审中,被告单位B提出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没有工程造价的资质。理由:
一,工程造价的鉴定应当由建设行政部门颁发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鉴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不属于价格鉴证的范围,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单位无权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
三,最高院公告的鉴定单位名册中,承德市工程造价的鉴定单位没有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笔者的相反意见为:
一,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是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有地方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或一个机构多个个名称) 是基于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后各地相继成立的省、市、县多层次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单位。该鉴定机构现仍在我国普便存在。
2,河北省2002年制定和实施了地方法规《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规定“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4,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现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涉案工程造价的鉴定属于价格鉴证的范围。
1,《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价格鉴证包括“房地产、资源性资产、工程造价、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标的价格鉴证。
2,《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303号)认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师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价格法》规定的调整的范围内”
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特急计办经调[2001]1546号,对河北省物价局的《关于<</SPAN>河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意见为“涉案资产、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及事故损失的价格鉴定,是涉案价格鉴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涉案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法规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问题的复函》【2005】279号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为“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原海南价格事务所)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5,国家发改委颁发给承德市涉案物品鉴证中心的资质证书中登记的范围包括工程造价。
三,河北省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是涉案工程造价的法定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有两类:一类是法定鉴定机构,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成立的鉴定机构(如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和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鉴定机构。一类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业务:可以帮一些公司或者各种需要者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概算、预算和结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程施工月度形象进度表,制定投资控制计划,见证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审核计量支付款项、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参与合同评审并提出建议,及时反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造价的影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性质属于市场中继服务机构。国家和河北省都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资质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不等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包括工程造价鉴定)。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特急计办经调[2001]1546号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属违法行为。”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2001]1167号,认为: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计委的主管职能:“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其他机构应从这个领域中退出。
四,法院系统鉴定人名册法定鉴定机构之外的鉴定人属于指定鉴定机构。
1,河北法院系统鉴定人名册中公告承德市 “工程造价”的只有有北方会计师事务所,资质颁发单位为河北省建设厅。“价格认证”有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和其他几家基层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笔者认为,“价格认证”的鉴定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B单位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认为“工程造价”和““价格认证””是完全不同的鉴定范围,没有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包含关系。
2,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前提是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所以法院名册中公告指定北方会计师事务所为工程造价的假定机构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当然,法院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多家鉴定机构以利于更加公平、公正进行鉴定工作,更利于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有其非常积极意义的一方面。但B单位机械地理解鉴定类别,竟然认为法定鉴定机构都没有资质了,这就成为笑话了。
之所以出现本案对鉴定机构资质问题的争议,还是因为司法鉴定的改革工作还没有全面、深入的展开。如果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包括工程造价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这样的争议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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