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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认定有关问题的临时安排意见

(2013-12-19 13:52:48)
标签:

杂谈

各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
    为确保价格评估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针对国务院取消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经请示省物价局领导同意,现就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认定中的有关问题临时安排如下:
    一、  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延期问题
    在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衔接政策出台之前,暂停重新认定程序。对已到期且符合原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人员认定条件除外)的丙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经申请可对其资质进行适当延期。申请延期的评估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物价部门,市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办理延期。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在表格扉页标注“申请延期”字样;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⑸原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关于新设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问题
    对于新设立的开展常见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暂缓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为适应我省林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对申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可予以受理。鉴于我省森林资源产价格评估工作刚刚起步的情况,经与省林改办协商,目前各市原则上暂报批1个机构。
    三、关于评估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的问题
   对于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目前一般暂缓受理。如确有需要,请各市提前与省中心协商,并按如下原则办理:一是,申请机构持有有效期内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二是,欲增加的业务应符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专业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
   以上各项安排待国家发改委出台相关衔接政策后即停止执行。
   
                      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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