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换岗调薪:合同约定岗位可变更单位是否无需再举证
(2013-12-04 1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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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岗位可变更单位是否无需再举证
2013-11-29 马永卿
小张是名劳务派遣人员,当初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出纳,她也有上岗证,但最近单位突然一个口头通知,就要调她到后勤岗位去工作,对于这样的做法,她不知道该不该接受? 小张来访反映,她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说是需要招募财务出纳人员,正好她有这方面的证书和工作履历,符合条件,于是前往应聘。面试时,企业当即表示予以录用,但合同必须跟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小张也知道劳务派遣用工是怎么回事,但为了有个饭碗,她也只能答应。工作几个月,双方相安无事,社会保险什么的都是单位缴纳的,去掉社保费的个人部分,她每月也有3000元的收入。但就在最近,企业要安排其他人员到财务部工作,将她的岗位给顶了,人事经理宣布,她一周后必须到后勤岗位报到工作。
小张有点不悦,因为一是当初要不是招聘财务人员,她也不会前来应聘,更何况劳动合同上岗位一栏约定得很清楚:出纳;二是调动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且调动理由也不说明,她也没有任何差错和不胜任的表现;三是顶替她工作的人还没有上岗证,即没有顶替她的专业优势和任职资格。可企业不管这些,人事经理振振有词,说合同上有约定,单位可以单方调动,职工必须服从,否则可以退回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闻听此事,也向她申明,若不服从调动,一旦退回,劳务公司只能作解除处理,因为他们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
小张回家特地翻出合同一看,果然有一条格式条款: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岗位,员工承诺将服从。
到底服不服从这一调动?不服从会有什么结果?小张有点吃不准了,为此特地来访报社希望得到指点。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分析,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肯定会根据经营业务状况,对订单、部门、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相信只要属实,解释情况,职工也是完全会理解的。第二,即使出现法定可以调整变岗的情形,但这种调整必须是有序的、符合规范的。即形式应该以书面为主,本质上需双方协商一致。因为协商一致、平等缔约,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很难想象,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协商一致而签订之后可任由一方随意变更。如此,合同的严肃性何在?如此,合同签订或许本身就没有必要。第三,对于不合理的调动,甚至是打击报复、玩弄职工的调动,职工当然有权提出质疑,直至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举证其调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尽管用人单位会拿出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进行抗辩,但对于这样的格式条款,由于不利于职工权益保护、违背公平原则,应该是无效的。
所以,罗主任奉劝用人单位,变更合同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千万不要以为有个格式条款就可以“不变应万变”了,就算职工仲裁,单位也无需举证调动的理由了,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若真是这样,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将是灾难性,因为大家都来这么一条,那职工的岗位、待遇还怎么保障?不过,罗主任也注意到小张当下的处境的确比较尴尬,去新岗位,将被视作协商一致;不去,劳务公司势必解除其合同,就算构成非法也顶多赔偿两个月工资(因工作才几个月)。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那作为派遣员工的她一定能找到合适的岗位吗?一定能回到原来实际用工单位的财务岗位上去吗?这或许是个难题,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加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