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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成功办理民商事案件关键策略六——把握庭审

(2013-10-09 07: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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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办理民商事案件关键策略六——把握庭审

成彦亮律师  手机:15921950929

庭审对于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性,任何律师都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如果在庭审中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把握好的。笔者认为,法庭就是律师的战场。把握庭审,律师主要应该掌控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庭审开始——言简意赅

刚开庭时,核对当事人,宣读法庭纪律,询问是否需要回避,这是固定的程式,没有特殊的情况,在这一阶段,律师是不需要动多少脑筋的,这一阶段也可以说是庭审的过渡阶段,即给出一段时间,让律师进入状态,进入真正实质性的庭审活动中去。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以事实和理由阶段,诉讼请求一定要表述清楚,分不同项目的,要一项项表述清楚,因为这些都记录在案,是法官判决的依据。有的时候,还可以对诉状上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如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如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细化诉讼请求等。

事实和理由部分,要简洁明了,既要说出争议的焦点,又不要拖泥带水,面面具到,又要说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关键要点,不能拿着起诉书照着全文宣读。

被告答辩也是如此,是承认还是否认或者部分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定要说清楚,抗辩的理由也要根据自己的抗辩权基础进行简述,而不能芝麻绿豆一起抓,什么都说,让法官不得要领。

被告答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轻易地承认对方的诉讼主张,只要对方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一概予以否认。

律师在法庭上讲话的风格也要注意。首先要说普通话,让人听得懂。其次,说话要尽可能慢一点,让法官听清楚,让书记员能够记下来,否则你说的话等于没有说。再次,说话的语气,既不要盛气凌人,也不要低三下四,让人感觉律师胸有成竹即可。最后,律师的讲话既是讲给法官和书记员听的,也是讲给对方听的,要注意法官和对方的反应。

律师在法庭上除了自己讲话,还要注意听话,听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怎么讲,听法官怎么讲,必要时要做好记录。所以律师在出庭时精神要高度紧张,全神贯注。

第二、证据质证——重中之重

原告方在举证时,在证据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分组逐一出示,证据分组一般按原告方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要素予以归纳,而不是毫无依据地分组。在证据比较少时,可以逐一出示。出示证据时,一定要说清楚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质证,主要围绕该证据的三性质证,即该证据是否真实,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对此,有几个原则,凡是对己方不利的复印件一概不予承认,凡是对己方不利的传真证据一概不予承认,凡是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的也一概不予承认,凡是当庭提供的证据一概不予质证,凡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一概向法庭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凡是有疑问的重要物证都应该申请鉴定。凡是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概予以否认,凡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一概予以否认。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绝对马虎不得,也绝对不能心慈手软。

反过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也是如此。

对待出庭作证的证人,要善于发问,问出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矛盾,问出对方的不诚信,才是律师的水平。

律师还不要轻易放弃向对方发问的机会,法庭调查的最后,有的法官不提示双方是否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律师不去争取,往往会失去查明事实真相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反过来,对于对方的发问,律师一定要慎重,在实在不好回答的时候,说这事我还不清楚最好,律师是代理人,不可能对案件的所有细节都清楚,这样的回答总比乱回答好。

有的时候,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完毕,法官会问一方或者双方一些问题,这时候,代理律师的回答一定要小心,一定要听清楚法官的问题,一定要搞明白法官问这个问题的用意,然后再作回答,有时候一句话回答不当,整个案子就输了。其实法官提问,目的还是为了查清要件事实。如有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问双方当事人,房屋钥匙在谁手中,我的委托人单位的代表,为了表现自己,当即高喊:“在我手中!”就这一句话,输了整个案件。

对此,又引出一个话题,就是到底委托人出庭还是不出庭好?委托人出庭,如果乱说话,会输了案件。委托人不出庭,如果输了官司,会迁怒于律师。个人觉得,委托人是否出庭,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也要看委托人的性格、身份,一般来说,单位案件,委托人不需要出庭,企业老板的素质普遍比一般自然人要高一些。个人案件,如果委托人非常是以为是,最好让其出庭,但律师在开庭前要预先演练,告诉委托人什么样的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如果委托人在庭上不听律师事先的安排,输了官司也不能怪罪律师。对于有些案件,委托人十分冤枉,律师尽可能让其出庭,这时候委托人的话,包括委托人的情绪,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第三、法庭辩论——抓住要点

在法庭辩论之前,有经验的法官会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要求双方围绕争点进行辩论。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其实表明了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这时候,律师要特别注意,如果法官归纳的争点与律师判断的争点不一致,律师要据理力争,紧持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力求改变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千万不能因为害怕法官而不敢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律师不及时提出自己认为正正确的观点,是对委托人不负责任,或者说是对委托人利益的放弃。

法庭辩论,主要应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律师的观点不应该太多,抓住案件的关键一点不放,就有可能达到目的。法庭辩论时,律师要阐明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法庭调查,反驳对方的观点,但无论如何,观点不能过多,不宜说完一个观点后,退一步说,又出来一个观点,再来一个退一万步说,又出来一个观点,这样做会使法官觉得律师在胡搅蛮缠,没理找理。要知道,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说的话主要是说给法官听的,是律师在说服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也有的律师,为了表现给当事人看,在法庭辩论阶段,说了很多,但不得要领,法官不想听,书记员也不想记,不懂的当事人认为律师为自己卖力了,但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一点帮助。

第四——最后陈述——把握机会

法庭辩论结束后,还有一次让诉讼当事人说话的机会,这就是当事人最后陈述,一般情况下,原告会说: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会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最后陈述等于走程序,实际上等于什么话也没有说。其实在有些案件,律师如果把握住最后陈述的机会,能够给对方以震慑,或者能够引起法官的警觉。比方说,对方律师在庭上十分嚣张,使用个别侮辱性的词语,在最后陈述阶段,就可以指出对方律师这种做法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又如,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如果明显感觉到法官偏向另一方,有被另一方收买的嫌疑,律师在最后陈述阶段也可以加重语气,说相信法官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审判结果不公,自己的委托人也作好了上诉的准备等,委婉地告诉法官不要枉法裁判等。有的时候,在最后陈述阶段,还可以补充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应该说而没有说的话。总之,最后陈述阶段不是走过场,而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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