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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一案侦查行为违法的
律师意见书
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
我们是xxx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13年1月15日我们依法对文xx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规的行为,特此致函贵局。
第一、没有使用合法的传唤手续。
xxx是2013年1月11日首次被贵局警察带到公安局讯问录口供,一直到12日早晨,xxx没有见到贵局的传唤证或拘传证,然后xxx自行离开,12日下午七点左右贵局警察又将xxx带到公安局,通过两次录口供之后,在13日下午六点才向xxx出具拘留通知书,在最后一次讯问完毕之后,才告诉xxx传唤证的事情。
第二、办案警察没有向文xx说明自己的身份。
在我会见询问xxx的过程中,xxx除了原来熟悉的已经警察之外,前后六名警察他叫不出其他警察的名字,甚至连姓都不知道,警察从传唤到讯问没有人主动给xxx说自己的名字,xxx没有见过任何一个警察的证件,甚至在xxx主动问起的时候都没有回答,这样的话如果将来犯罪嫌疑人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话,连基本的线索都无法举证。
第三、办案警察在讯问的时候没有依法告知xxx“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根据刑诉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这是刑诉法保障人权的重大变革改进,如何将这一陌生的但有时重大而全新的规定落到实处,需要公安机关每个警察的努力,但是遗憾的是,贵局办案警察根本没有依法告知xxx这一重要权利,更谈不上对xxx解释这一抽象但对他本人却至关重要的新规定了,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到能不能完成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第四、办案警察在讯问和拘留的时候没有依法告知xxx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询问的时候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新规定让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大大提前,过去是第一次讯问后才有权聘请律师,现在是讯问的同时就有权聘请律师,而且律师的作用大大加强,从法律帮助者的尴尬角色成为正式意义上的辩护人身份,而在我们会见xxx过程中得知,从1月11日被叫到公安局第一次讯问至今,办案警察始终没有告知xxx聘请律师的权利,使律师的介入时间大大推后,严重侵犯了xxx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贵局办案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严重侵犯了文小臣的合法权益,将可能会直接导致贵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引发将来可能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此希望贵局能予以改正,将原先的口供作废,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活动。
最后我们不希望看到由于我们的律师意见书而使在押的文xx受到更加不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