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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段律评“违反离婚约定转卖财产 法院判决高于卖价

(2012-07-11 2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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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离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该条款存在诸如“不准再婚、如果再婚”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等法定权利的嫌疑,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无效。但若只是单纯针对一方实施的诸如擅自转移、隐匿、毁坏财产等行为约定不利后果的,则一般会被认定有效。因此,起草离婚协议时,为防止诸如一方利用阴阳合同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空子等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可以考虑设计违约责任条款。尤其对于不可诉的或是否可诉争议很大的诸如“配合迁户、配合办理某某手续之类的行为,约定合适的违约金一方面可以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另一方面在对方违约时,己方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赔偿,法院往往会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判决有效。

 

 

请看相关媒体报道 

 

 

违反离婚约定转卖财产 法院判决高于卖价赔偿

       2012-07-04  宁波日报   单玉紫枫 

  

    本报讯(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离婚时,双方约定两套房产各占一半。不料,这厢协议签完,那厢,前夫就偷偷物色起了买主,并于当年年底私自把房产转手……得知真相后,她愤而将前夫告上法庭。

  陈女士,宁海人,33岁。2009年,她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现夫妻共拥有宁海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海南三亚商品房一套,以上财产男女双方各占一半,财产离婚后再分割,如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之前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转移、变卖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转移、变卖财产的法律责任,转移、变卖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去年9月,她无意中获知那套位于海南的房产,已于2009年底被王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还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该房产市场评估价却高达50万元!

  今年3月,她把前夫告上法庭。庭审中,王先生承认其擅自转卖了夫妻共同财产,但他表示,2009年底,他将海南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2010年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当时海南房产猛然上升,所以评估价格涨至50万元,但他实际仅得30万元。因此,他认为应按30万元进行赔偿。同时,他还提出,位于宁海某小区的房产是其婚前财产,不应在离婚中予以分割。

  但陈女士认为,尽管王先生转卖房屋仅获30万元,但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该房产的全部份额应该归其所有,而因王先生私自处分行为,给她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应按照评估价予以赔偿。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离婚协议书,因此婚前财产一说不成立,法院不予认定。至于海南的房产,由于评估报告证明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值为50万元,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女士有权追究其变卖财产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应以评估价赔偿陈女士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宁海某小区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应支付陈女士房产的对价60万元,另外因变卖房产还应赔偿其50万元。

  作者:单玉紫枫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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