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资质 发包人分包人均担责
案情简介
某公司将办公楼及职工宿舍的修建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于2008年7月23日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双方约定由李某提供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张某负责其他周转材料、设备、人工,工程采用16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方式。张某雇用孙某到该工地干活。2008年8月21日,孙某在房顶上盖玻纤瓦时从房顶摔下受伤。当日,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胸口椎体稳定性压缩骨折。后经鉴定,孙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李某、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451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2165元、残疾赔偿金443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44元,合计69792元。
审判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雇用原告孙某修建房屋,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孙某报酬,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已经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原告孙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公司没有审查被告李某的资质,其应当知道被告李某没有修建房屋的资质,被告李某又将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合计62612.4元,被告某公司、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方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筑施工工程,雇用的施工人员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由施工方(承包方)和建设方(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自王凤国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