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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业务(1)

(2012-07-11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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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律师业务(1)作者:隋彭生

律师经常为当事人代书。所代之“书”,种类繁杂,其中有一种为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目前在我国还是无名合同。和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1]该法律关系是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学者多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诺成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和解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经常是侵权责任之债。这种和解协议经常使用的术语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此“二金”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和解协议中使用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术语,获得赔偿的一方还可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代书的律师若没有把握好术语的运用,会使当事人重启战端。建议使用“赔偿总额”的术语,并对术语进行界定。

由于和解协议是无名合同,可参考的资料较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刊登了我的一篇论文:“诉讼外和解协议的生效与解除——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的实体法解释”,欢迎查阅。



[1] 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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