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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08年6月的一天,公司发生了盗窃事件,公司经理认为是保安部门没有尽到职责,于是窃案发生当天值班的保安张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张某未能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时巡视公司的各个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称自己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关于定时巡视公司各个区域的规定。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尽管在公司的《保安人员工作规则》中要求,保安人员应当定时巡视厂区,但是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工作规则》从来没有张贴出来进行有效公示,公司也没有对保安人员进行这方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的记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安人员工作规则》对张某不发生效力。仲裁庭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吴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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