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非上市公司股份能办理二次余值质押吗?
(2012-05-03 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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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题。如能,应该在哪里办理?
答: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除了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外,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分为两类,属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权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办理出质时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地负责股份托管登记的产权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
因此,对于出质人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否则,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关于能否办理二次余值质押问题,现有法律及上述部门规章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鲜有操作先例。
参照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之规定和房地产可以办理二次余值抵押之法律规定和实践,理论上似乎可行,但至少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取得在先质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
第二,登记机关同意办理。如果已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果没有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部门负责人交流,该负责人表示理论上可行,理由同上,但实践中操作有难度,可以尝试探讨,但该所不接受异地股份公司股份托管。至于操作中会有什么难度,语焉不详。
根据网上查询到的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第63页,工商局回答:已出质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至于所谓“剩余价值”,若属已质押的股权尚存的,也不得办理二次质押。电话询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同样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