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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省强拆须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

(2012-03-19 21: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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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山东修改了2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了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明确提出“政府申请,法院执行”,限制了城管、开发商、拆建机构等拆迁方权力,避免出现非法拆迁。
    
        根据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原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修改后的第十九条规定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也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于该法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理。”删除了“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删除了有关“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另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删除了有关“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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