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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10号

(法释〔2015〕18号)

民间借贷

套路贷

大学生贷款

分类: 财经其他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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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05〕74号2005

分类: 财经其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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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09]19号

财经

分类: 财经其他

“国有银行”和“金融不良债权”应当如何认定

CQLSW.NET

   2016-01-05   信息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张跃超

核心提示:在不良资产行业的实务中,金融不良债权和国有资产的界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前,无讼阅读上曾有文章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过讨论。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一直受政策及法律规范的双重影响,其存在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一九九九年元年开始至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经过近十六年的发展,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很多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初步解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为主以案例为辅助的模式,使不良资产行业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无疑是不良资产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规定,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规定。通过研读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上述不良资产行业中规定的发展路径。而今《海南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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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

金融不良债权

社会投资

财经

分类: 财经其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924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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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

借新还贷

效力

分类: 财经其他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19日

文书字号:银办函(1997)320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5月19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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