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霞与王子鹏于198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王霞有三个子女,李彤,李洁、李强。王子鹏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峰、王伟、王路。双方结婚后从九十年代初就在东城区安外东河沿甲1楼603号居住(注:此房系单位房屋,无产权)。2007年初,单位落实政策,欲将此房产卖给居住人。王霞经与王子鹏协商,准备将上述房产买下。李彤即与王霞工作的单位“甘肃省文县医院”联系,开具了《工龄证明》并交予王霞,王霞将《工龄证明》及身份证等交给了王子鹏单位的工作人员,后单位告知交纳买房款。孰料王霞于2007年5月22日突发心脏病,后经安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房产证登记了王子鹏一人的名字。王子鹏老人于2009年5月去世,留下了王霞与王子鹏共有的房产一套。上述房屋由王子鹏的子女居住至今,现王霞的子女要求确认其对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河沿甲1楼603号房屋占有50%的份额。
【争论焦点】
焦点之一:本案诉争房产是王子鹏的个人财产还是王子鹏与王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焦点之二:购房款是否是王子鹏与王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焦点之三:王伟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王子鹏的亲笔签字,所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意见】
本人认为,本案诉争房产是王子鹏与王霞的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时的房价款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用了王霞的工龄35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继续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子鹏是在王霞死亡后与售房单位实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单位亦是在王霞死亡后收取的购房款。该购房款中虽计算有王霞的工龄,但工龄优惠并不能认定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被告提交了王子鹏签字的其购房款为被告王伟所出,房屋问题亦委托王伟处理的字条。该字条能够证明王子鹏的购房款并非其与王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